不妨探討何為「認同台灣」(吾爾開希)

2011/07/26

2011年 07月26日

日前,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女士推出的競選文宣電視廣告,以「我是台灣人」作為口號,再次強烈訴求族群選票,引起的社會反響不謂不強烈。對於如潮水般湧來的批判聲浪,蔡英文女士回答:認同台灣的都是台灣人。認同,這個名詞,過去十多年在台灣出現頻繁,頻繁到我們反而忽略了這個詞的真正意義,以及政治人物濫用這個名詞的荒謬之處。

那麼,我們不妨討論一下,何為「認同」。

認同,從字面上理解,可以是「認可、同意」的意思,必須有一個明確的對象。比如說,「我很認同你的觀點。」也可以說「我對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很認同。」可以看出,認同這個名詞,既然表達的是認可、同意,其對象必然是個可以認可、同意的內容。可以是觀點,可以是價值觀。

認同還有另外一個含義,那就是「相認同屬」,比如說:「我對於北師大有高度的認同感。」、「在海外遇到來自台中的人馬上就有了認同感。」此時,認同的對象應該是一種身分,一種特性。

綠營當教條搞鬥爭

但在台灣被最常用的「認同台灣」卻是個語意不通的說法。期盼常常把「認同台灣」掛在嘴邊的政客們解釋一下,尤其把「我是台灣人」當作競選總統口號,又說「認同台灣的就是台灣人」的蔡英文女士解釋一下,我們也共同思考一下。

認同台灣,是相認同屬自己是台灣這個地方的人吧,如果這是蔡英文女士的原意,那麼把以此為定義的「台灣人」放在競選總統的廣告之中,除非是明確挑戰對手不「相認同屬」台灣人,否則真的就是廢話一句。而要指摘當今的總統不「相認同屬」台灣人,蔡女士需要提出更明確和嚴格的說明,以如此拐彎抹角的方式表達如此站不住腳的指控,這是政治操守的嚴重瑕疵。

是認可、同意自由民主為核心的台灣價值的意思麼?如果果真如此,那麼請問,在台灣的2300萬人,又有誰不認同呢?

再退一步,台灣的民主自由仍在發展,對於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黑金、民粹、膚淺我並不認可同意,是不是就不認同台灣,就不算台灣人了呢?哪些台灣的價值是應該被認同,哪些不該,恰恰是總統選舉應該被充分討論的,僅提出「認同台灣」四個字反而是對台灣價值輕巧帶過,模糊焦點。

綠營提出「認同台灣」這一口號,並把它變成一種教條,更令人難以容忍的是時時坐在對於這個教條的解釋權位置上,把它變成政治鬥爭的大棒,動輒揮舞,這才是與台灣的多元、自由、尊重價值觀背道而馳。

認同這個名詞如果是指屬於主觀判定範疇的相認同屬的意思,那麼實在無法成為公共話題的判斷標準,不接受他人對於認同的陳述就是陰謀論;如果民進黨蔡英文認為他人是否相認同屬台灣的判斷權掌握在他們手中,那就是誅心論;如果以台灣的自由民主價值觀作為「認同台灣」的內容,正是因為對這種價值觀的高度認同,我無法接受這句未經充分詮釋的教條,以及政客在任何問政場合的利用、濫用。

作者為六四學運領袖,現為中華民國公民、定居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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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王丹、吾爾開希返回中國推動「公民不服從」
2014/04/13 政治雜論閣 羅伯特亞當斯

太陽花學運部分人士為何占據立法院議場、攻進行政院?其運動的基礎理念來自「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是否符合我國憲法?這是倡議者自動迴避的關鍵議題,因為:他們只能援引德國等外國法例,不敢正視違憲違法的事實。
依我國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等條文觀之,不需要高深法學素養,即能明白上開兩條文的文義。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及權利,以條文明文列舉為原則;其他未明文規定的自由及權利,則以「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為保障之但書條件,並且明文規定法律限制所必要者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等四要件。縱未受過法律學的訓練,也可明白:「公民不服從」、「抵抗權」並非憲法明文保障的自由及權利。
行使「公民不服從」、「抵抗權」等自由及權利,是否違憲違法?當然須由法院審判、大法官合議審理來加以認定。在此之前,社會大眾以及推行運動的當事人,不妨從有無「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以及是否「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來加以檢視。明知行政院不是集遊法許可集會遊行場所,即便非暴力坐在院內的廣場上抗爭,是否構成「妨礙行政院官員、公務員處理公務的自由及權利」?占據立法院議場能否凸顯代議制度失靈,而藉由立法、修法來增進公共利益,縱有可受公評之處,但是停開院會所帶來的社會秩序破壞、憲政功能無法運作所導致的公共利益減損,如何阻卻違法、要求憲法給予保障?林飛帆等一干人能清楚告訴全國人民,他們為了避免什麼「緊急危難」而需要占據議場、攻進行政院?占據議場24日,對於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是否公眾週知,大家都看得清楚與明白?「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若不能經得起現行憲法與法律的檢視,不能通過人民的自由心證來支持與服從,如此自由及權利,不僅違憲違法,更是害國殃民!
王丹及吾爾開希都支持「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當年在天安門抗議不成,反遭血腥鎮壓與屠殺,為中國民主深化與推進的努力,當年值得肯定與響應。當這兩位中國人在台灣土地上,享受中華民國政府的保護與憲法保障,卻是積極散布「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之行使,令人感嘆者在於:他們不是民主鬥士,而只是反政府、甚至無政府主義者而已。如果王丹與吾爾開希真要戮力於中國的民主與自由,他們應該積極尋求返回中國的機會;即便不允許入境,也要在海關或機場實踐「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如此行為才能證明自己是民主鬥士,而不是政治小丑到處逢場作戲。
只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能夠接納王丹與吾爾開希推動「公民不服從」、「抵抗權」,中國民主的深化與前進即有希望,台灣也不需要無限上綱恐中與反中。如果人民大會堂也可以被占據,王丹與吾爾開希可以對中國年輕人落實「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中國大陸的民主演變鐵定可以確保台灣的民主制度。
王丹、吾爾開希返回中國推動「公民不服從」、「抵抗權」的後果會如何?這是民主鬥士不能迴避的偉大使命;這比起台灣是否要統一或獨立,都重要許多。林飛帆或陳為廷若害怕中華民國政府進行司法追殺,跟著王丹等人回到中國努力民主深化進程,或是尋求外國政府政治庇護亦可。如果沒有任何一個國家願意提供政治庇護,該承擔的責任一定要擔得起、做得到。
所謂民主鬥士,是被台灣民主餵飽的嘴砲人士;所謂大陸民運人士,只是國、民兩黨政府「飼鳥鼠,咬布袋」(Tshī niáu-tshí, kā pòo-tē)的破壞分子。那位姓謝的台大法學院院長自稱沒把馬英九教好,已不堪自稱為教授,更不配做為院長!台大之恥,實在太多了!台大校訓「敦品勵學,愛國愛人」;自稱沒把馬英九教好,當然不能教導台大學生「敦品勵學」,更遑論及「愛國愛人」;這種「學渣」般的學術專業,不配當個台大教授,當個嘴砲應該夠格。法律人亂台害國,台大教授、學生、校友等台大人真的是從來不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