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電子》大同遭裁定,妨礙工會活動

2011/08/18

2011-08-18 【時報-台北電】

今年勞工節正式實施的新勞動三法,增訂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引進行政裁決、快速處理勞資爭議。勞委會17日公布該機制首宗裁決案,申請人是老字號大同公司(2371)工會,指控資方因拒絕從員工薪資中繼續代扣工會會費,遭裁定不當妨礙工會活動,若不改善,要被處以6到30萬元罰款,且可按次連續處罰,無上限。

 以往勞資爭議僅能循調解、仲裁機制處理,否則勞資就要對簿公堂,對勞方較不利,勞委會修訂勞動三法中的工會法時,因此首度引進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雇主對待勞工若有符合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的行為,例如阻撓勞工加入工會、成為工會幹部、對工會幹部施以減薪、降職、調職、解雇等不利處分,或不當影響妨礙限制工會運作,都可申請裁決,若裁決結果確定屬不當勞動行為,將可對資方開罰3到15萬元,若雇主拒絕時限內改善,還可處6萬到30萬元不等罰款。

 勞委會說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裁決確定後,具與法院訴訟相同效力,但表明裁決對象不宜公開。不過,大同公司工會稍後向媒體證實,工會就是首宗裁決案申請者。  勞委會指出,工會指控資方刻意曲解工會法新規定,拒絕繼續代扣工會會員會費,已有觸犯工會法第35條不當妨礙工會活動之嫌。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指出,工會法新修正案規定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可請雇主代扣會費,資方因此要求工會應先逐一徵求會員同意後,才願繼續代扣會員會費,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則認為,資方既然代扣會費已40年,不能因為工會法修法就曲解法令,作為拒扣理由,確定屬不當勞動行為,要求資方立即改善,勞資雙方若不服裁決結果,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兩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裁決之訴。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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