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1/08/25

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去年苗栗大埔區段徵收及彰化二林相思寮徵收案,引發社會各界對於土地徵收條例的關注與討論,內政部因此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強化土地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加強保護優良農地,以市價進行協議價購與徵收補償,對處於經濟弱勢而因徵收致無屋居住者應予安置等,已具體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土地徵收制度改革之期待。

本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吳院長並請內政部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並廣為宣導。

本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明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需用土地人不得納入勘選用地範圍。但國防、交通、公用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所必須或零星夾雜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3條之1)

二、增定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前必須就徵收計畫個別情形評估其興辦事業之公益性。(修正條文第3條之2)

三、增訂協議價格金額得由需用土地人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及排除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適用。(修正條文第11條)

四、修正以市價補償地價,且市價應由地方政府經常調查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修正條文第30條)

五、增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需用土地人應予以安置,安置方法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修正條文第34條之1)

六、修正已領取現金補償者得再申請改為領抵價地之規定,以保障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並修正相關程序。(修正條文第40條)

七、增列原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繼續耕作意願者,得於區段徵收範圍內劃設農業專業用區,供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配售土地之需。(修正條文第43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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