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陳韋綸
台大醫院錯植愛滋器官事件持續延燒。近日,監察委員尹祚芊重提「健保卡加註愛滋病歷」,希望藉此保障醫事人員安全,獲得立法委員鄭麗文公開表示認同,長庚大學醫學系教授林萍章更投書媒體聲稱「醫界多贊同加註」,然而,昨日(8/31)上午,由多個愛滋服務團體組成的「愛滋行動聯盟」召開記者會,公開宣示其反對立場,說明健保卡加註愛滋病歷不僅嚴重侵犯病患隱私、恐有違憲之虞,在實務上更無助於醫事人員的安全。
保障醫事人員安全 關鍵在於遵守既有標準措施
出席記者會的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表示,針對已受追蹤的愛滋病患者加註病例資料,其實無法達到保障醫事人員的效果。因為在愛滋歧視與污名的社會氛圍下,許多愛滋病患不願現身,根本難以追蹤,導致愛滋病患的實際人數遠多於衛生署所能統計到的數量,就算全面實施加註病例,仍然無法落實在這些「黑數」的資料上。況且,包含愛滋在內的許多傳染性疾病都有空窗或潛伏期,一年前的檢驗結果,不代表現在就會是安全的。
林宜慧強調,在醫事現場,包含器官移植、接觸病患血液在內等等的任何醫事流程,都有既定的「標準防護措施」規範,唯有落實該措施,才能夠真正維護安全、避免再次發生類似憾事。假使實行愛滋病病歷加註,反而容易使醫事人員掉以輕心,以為面對沒經過加註的病患,就不必進行防護,卻置自身於包含HIV、B型肝炎、C型肝炎等傳染源的威脅中而不自知。
愛滋行動聯盟認為,健保卡加註愛滋病歷不僅嚴重侵犯病患隱私,在實務上更無助於醫事人員的安全。(攝影:王顥中)
強制加註病例 侵害愛滋病患人權
台灣科技大學兼任講師、法律學者張宏誠表示,過去憲法法庭曾針對「身分證捺指紋」的政策,作出釋字第603號解釋,表明應保障人民個人隱私資料的「資訊自決權」,即是有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以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的決定權。倘若執行病例註記,等同於以國家之力強行用特定方式揭露感染者身分及病例資料,明顯牴觸憲法對隱私權、資訊自決權的保障。
記者會上,患有愛滋已20年的感染者B先生,陳述自己多次主動告知身分而就醫遭拒的經驗,即便是經衛生署公告的愛滋病指定醫院,都經常會以「設備不足」、「病徵未達治療必要」等理由,作為婉拒替愛滋患者看診的推托之詞,導致他有時為了要看個小病,還得跑上好幾間醫院。
B先生的故事,其實反映了許多愛滋病患者的真實處境。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中雖明文保障了愛滋病患者在就學、 就醫、就業、安養、居住等各方面都免受到不公平之待遇,但在國家的愛滋教育宣導不力,以及社會上的集體恐慌甚至是保守歧視觀念的推波助瀾下,保障能否落實又是一大問題。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常務理事喀飛表示,醫藥科技的進步發展,已能夠讓愛滋病患者健康地延續生命,然而,真正對感染者構成威脅的,往往不一定是疾病本身,而是社會的歧視與偏見。喀飛強調,「醫事人員的安全」跟「感染者人權」並非對立且同樣重要,堅持唯有犧牲後者才能達到前者,是非理性的。錯植愛滋器官事件的肇因本是醫院違反既有程序所致,卻引發了對於愛滋的集體恐慌,顯示社會上普遍存在諸多錯誤刻板印象,也代表我國在愛滋相關的教育工作方面,的確有待加強。
疾病的社會想像
截至目前為止,對於政策方向是否朝向加註病歷,衛生署仍持保留態度,表示恐會有適法性的問題。然而,還未見到行政機關全面性地對於檢驗機制及標準防護流程未能落實進行深入檢討,疾病管制局局長張峰義卻率先公開表示,將「研訂不適合捐贈者或高危險族群之判定標準」,對此,我們不得不追問,這話中的「高危險族群」究竟是指哪些人?
多年以來,衛生署最大的防治愛滋策略,即是先射箭再畫靶地,先將男同性戀族群設定為高危險群,繼而透過各種威脅利誘的方式,對男同性戀進行大範圍抽血措施。這個錯誤方向不僅排擠了更該長期經營的愛滋教育預算,更讓許多異性戀者以為愛滋與自己無關。
今年(2011)3月,首位男同志捐血遭起訴,起訴原因中即表明個案「明知自己有男性間性行為,屬愛滋高危險群,可能感染愛滋病毒……」。忽視對我國捐血體系缺乏專業檢測技術等結構性問題的檢討,卻率先懲罰善意捐血的無辜患者,並假設捐血人應該要因為自己的性傾向就認定自己可能染病,這種超出病理科學的見解,當然是具有深刻歧視性的。
當前整起錯植愛滋器官事件的發展,媒體及輿論從剛開始的尚稱理性、克制,一天一天地逐漸退守、以至於理性最終潰堤,相對於檢討事發主因的醫院過失及制度性問題,電視報導開始密集出現捐贈器官者家屬自責的畫面,同時開始有輿論轉向針對器官捐贈者的男同性戀身分提出質疑。追根究柢,這類質疑其實是源自於對疾病的看待,存在著超出科學認識以外的社會建構及文化隱喻:先是暗示愛滋病的源頭乃是對於某種「踰矩行為」的警示、懲戒,同時將這個前現代式的信念,展現成為「健康的身體」對「疾病的身體」;「異性戀情慾」對「同性戀情慾」的階級壓迫,並予之合理化,最後則成了支持國家威權統治,介入並強行侵害特定人權利(同性戀不得捐血、健保卡加註愛滋病歷等)的社會基礎。
面對這個事實,督促政府以正確的科學態度推廣愛滋教育及防治是其中的方法,但除此之外,包含疾病的身體,以及不同情慾模式的實踐者在內,透過受壓迫者的集結、現身以及社會運動,創造更多新的文化材料,才能夠有條件真正對抗既存歧視、壓迫性質的社會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