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張心華
中秋節到了,只要是逢年過節,量販店的生意總是特別好,這個時候,勞工面對加班、停休和勞動強度增加;9月7日,從去年6月,家樂福樹林店組織開始發展,到今年5月1號成立的家樂福企業工會(相關報導),到台北市家樂福三民店演出行動劇,並進入店內發傳單,呼籲員工加入工會,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一年多來,幾次與資方的交手、幹部被開除、復職,以及地方勞政單位的開罰,樹林廠工會幹部陳明德遭到解職、復職,工會與資方的力量持續拉扯;7日家樂福在面對工會的行動與媒體的陣仗下,並沒有採取阻擋的動作。
現階段家樂福員工最主要的問題,在於大量「計時制」員工受到剝削;而這一次工會的行動,也以對員工的訴求為主,在經過工會一連串的行動之後,台北市、新北市、高雄市等地方政府多次對家樂福「超時工作」、「未依法給付加班費」、「無特休假」、「無假日工資」…等情況開罰;勞委會也一再強調計時工作(一般會說是「part time」)與「正職」只是工作態樣(給薪方法)不同,其餘權益都完全一樣(參考:「勞委會新聞稿」、苦勞評論「全職計時工」)。「這種情形,造成資方也有所忌憚」家樂福樹林廠常務理事陳明德說,「不過他們採取的方法就是讓他們每天做到7小時就下班(中間一小時休息時間不算工資)」。
《勞基法》規定的每日正常工時是每天8小時,在1996年《勞基法》擴大適用的時候,加上了30條之一,四週變形工時,可以把工作時間(168小時),在四週內做調動,這個時候,每天超過8小時、不到10小時的部份,就移到四週之內的某一天去補休,不算加班,第11、12小時仍然要算加班,每天的工時還是不可以超過12小時。「四週變形工時」,僱主可以在四週內,合法地排出最多連續工作16天,每天工作10小時,加上一天工作8小時而不需要支付任何加班費的班表。實施「四週變形工時」的前題是,有工會要有工會同意,沒有工會要由勞資會議同意。(孫窮理)
不過,每到了過年過節,就是量販店工作最忙的時候,「公司會用『(四週)變形工時』來做解釋」,陳明德說「兩週法定工時是84小時,只要四週不超過168小時,他們就會利用『補休』的方式,把加班費吃掉」;如果依照家樂福計時工每天7小時這樣的算法來算,每一個人每天可以增加3小時的工作(達到10小時),最多連續16天,而不需要付任何的加班費,也不會違法。
不過要適用《勞基法》30條之一,有一個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必須得到工會的同意,如果沒有工會的話,就要勞資會議的同意,陳明德說,樹林廠工會成立之後,就決議過不同意適用30條之一,不過資方拿出一個在2008年,工會成立之前,大家也不知道是怎麼回事的「勞資會議」同意出來,不過既然現在已經有了工會,勞資會議的同意應當就不算數了才對,目前新北市勞工局還沒有解釋這個「勞資會議」是無效的,這是工會接下來要爭取的事情。
而另一群在年節最慘的人,是在PC廠(中央廚房)工作的人,中央廚房統一製作食材,再送到各地分店去,「平常的時候,一個PC廠大概可以作2,000條吐司,但是到了年節的時候,一週的需求量就是3萬條」陳明德說,這個時候,公司會把原來的兩班改成三班,每天加班到凌晨,全力趕工。在今年7月底,樹林廠就發生PC廠的麵包師傅在連續工作之後發生猝死的事件,陳明德說。
工會成立至今,透過集體行動、向勞工局檢舉公司違法、勞工局開罰,迫使資方就範,到現在,已經漸漸進入工會透過對部份勞動條件的「同意權」行使,以及透過集體力量與資方協商的階段,所以工會的角色也就顯得愈形重要。
去年10月,家樂福資方見到工會力量長了出來,便利用解僱陳明德的方式,打壓工會,工會在今年1月3號(相關報導)行動之後,2月份提起訴訟,3月份法院做出裁定,暫時維持家樂福與陳明德的勞雇關係,工會隨即申請假處分,要求復職,此時,資方見到在司法上獲勝可能渺茫,沒有等法院宣判,就在6月1號,讓陳明德復職,回到樹林店的蔬果課上班,不過並沒有讓他回到原來任職的安全課,8月5號,將「解僱」期間6個月12天的薪水匯入,而法院也在8月16日正式一審宣判陳明德勝訴。雖然資方在9月15日以前還可以再上訴,不過目前沒有看到資方有繼續打官司的跡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