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16
針對總統於遠東科技大學與學生對話過程中表達對時薪議題之關切,勞委會表示將就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方式進行研議。採時薪制之部分工時勞工大都是青年學生或二度就業的婦女,本來就是職場上的弱勢勞工,政府也一直非常關切這些勞工的權益,吳院長於今年八月核定基本工資時,即已指示勞委會研議如何進一步保障他們的權益。
勞委會表示,現行每小時基本工資係由每月基本工資連動推算,並已將例假日工資折入時薪,使提供法定正常工時勞務之勞工,不論按月抑或按時(日)計酬,均可獲得相當之工資。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不論勞工計薪方式為何,勞工工作日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並照給工資;假日當天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至部分團體主張「折入19個國定假日工資」之作法,則國定假日當天出勤者將不再加倍發給工資,對該等出勤勞工之權益反有減損。因此,如何讓這些勞工之權益能真正獲得保障,必須審慎研議。
勞委會表示,基本工資數額係由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擬訂,有關每小時基本工資之計算方式,將在衡平勞雇權益及符合法理的前提下積極檢討,並於明年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提出討論,期待勞資雙方能獲得共識。
回應
Re: 勞委會將依指示就每小時基本工資之計算標準進行研議。
雇主歧視五、六年級生
現在30歲以上就會被當成中高年齡來歧視,現在雇主眼光短淺寧願用七、八年級生(草莓族)就是不用五、六年生,只能說雇主根本是企業二代接班人完全沒有吃過苦,根本是從社會新鮮人跳級到企業接班人。
Re: 勞委會將依指示就每小時基本工資之計算標準進行研議。
「現行每小時基本工資係由每月基本工資連動推算,並已將例假日工資折入時薪,使提供法定正常工時勞務之勞工,不論按月抑或按時(日)計酬,均可獲得相當之工資」一節,我們知道勞基法第36條規定的例假日,是強制的,是7天裡有一天放假,而工資是照拿的,是14天裡有2天放假,工資照拿的,但這個規定被現行的基本時薪98元內含折入了。
值得思考的一個問題是,勞基法第36條被一則活生生的行政解釋命令強姦了,如果政策上真的要折入進而加以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站在法制立場上,不應該便宜行事,請直接修改勞基法第36條,更進而修改第37條的國定假日19天,甚至是第38條的特別休假,有多少的部分工時勞工能夠享有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的權利,既然星期日可以折入加以保障時薪人員的例假日權利,何以國定假日不可以折入?特別休假日不可以折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