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
201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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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ex.idv.tw/?p=3778
所謂「競業禁止條款」,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所下之定義為「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的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在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經營、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而言。簡單來說,就是「禁止」員工於離職後一定期間內,從事與原雇主「相競爭同業」之條款(約定)。本文即在分析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合法性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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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論勞動契約之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不合理條款,剝奪勞工生存權利。
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撤销这条不合理条款.
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撤销这条不合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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