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汽車工會爭取歇業認定
勞委會:先終止勞動契約

2011/10/25
苦勞網特約記者

責任主編:樓乃潔

太子台中工廠「關廠歇業」

台中大肚廠在立院前掛起「關廠歇業」布條,員工要求資方「踹共」。(攝影:陳韋綸);更多照片

遭積欠薪資長達10個多月的太子汽車員工,自本(10)月11日宣布無限期罷工後(相關報導請見此),迄今已滿兩周;這段期間,太子汽車工會二赴總公司敦南大樓前集結,要求現任董事長許勝發與兒子許顯榮(也是現任國民黨中常委)「踹共」,卻始終未得資方公開、具體的回應。過去資方於勞資爭議協調提出的償還計畫已經跳票,「處分資產」進度亦膠著,加上罷工期間資方得不支薪,員工生計因此陷入困頓。24日上午,太子汽車工會約700名員工前往立法院與行政院,除訴求將太子汽車員工薪資遭積欠案列為重大勞資爭議、債權分配以薪資債權優先外;陳情後與勞委會的會面中,工會代表也希望勞委會盡速完成太子汽車歇業的事實認定,才能啟動墊償基金。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承諾,將於下周一前進行歇業事實認定、兩周內邀集相關單位商討對策。

太子汽車工會理事長劉峰期與勞委會於立法院會面時,表達了三點訴求:第一,將太子汽車積欠薪資案列為重大勞資爭議,並且啟動「勞資爭議處理協調會報」。第二、盡速進行歇業認定。第三,積欠工資債權的最優先清償地位。

啟動協調會報 勞委會:大解法後不會啟動

依照《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實施要點》,太子汽車案若經認定為重大勞資爭議,勞委會可啟動「重大勞資爭議處理協調會報」,邀集各部會商討並採取必要措施,如對資方財產進行清算、凍結,以及限制管理階層出入境等。由於太子汽車遭積欠薪資全台約800人,在資方財產資料不透明的情況下,工資債權又在銀行團所持有的抵押權之後,資方財產遭拍賣,員工「看得到吃不到」,劉峰期認為,太子汽車案已符合「重大勞資爭議」,因此要求重啟協調會報。

不過劉傳名指出,民國93年《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通過後,「就不會啟動勞資爭議處理協調會報」。劉傳名承諾,「勞委會還是會出面協調各部會,迫使資方拿出誠意,解決積欠薪資的問題。」不過,他也表示,當前最重要的,是「歇業事實認定」,因此希望太子汽車員工,先解除勞動契約,「朝有利勞工取得墊償基金的方向處理。」

工會:員工希望認定歇業 勞委會:先解除勞動契約

由於目前勞基法針對工資積欠的救濟機制,是第28條所規定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最多可墊償6個月工資。不過在程序上,勞工申請工資墊償有一個前提,即公司目前確實是處於「歇業狀態」,除資方主動辦理歇業外,地方勞工局得就該公司的營運狀況,進行歇業事實認定。

勞基法第28條關於「工資優先權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此外,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歇業事實認定標準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時,應就事業單位是否仍有營運之事實具體查證,並參酌下列事項: 1.事業單位與大多數勞工間之勞動契約是否已經終止或停止。 2.營業處所及營業器具是否仍堪運作。 3. 事業單位是否正常申領統一發票。 4.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是否行蹤不明。 5. 事業單位是否有其他無法營運之事由。

資料來源:《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

事實上,太子汽車爆發財務危機後,除員工薪水無法順利發放,各地維修廠缺乏資金周轉購得所需零件,而太子唯一生產汽車的台中大肚廠,更面臨板模、生產機具被貼上封條的窘境。工會監事黃福星表示,現在員工大多希望「走歇業認定。」

對此劉傳名表示,歇業認定要有大多數員工勞動契約終止事實,因此要求太子汽車工會員工先解除勞動契約以後,待工會整合意見,再提出「分支機構」或全部「事業主體」的歇業認定申請。「目前尚未收到申請。」

太子汽車工會理事朱育良則質疑,「所有器材都被封了,我們還能做什麼?」立委黃淑英也指出,資方未正常扣繳勞、健保、積欠工資等等,這些都是具體事實,「不是所有標準都滿足,才能認定歇業」,要求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沒有必要。」工會理事長劉峰期要求勞委會,先做事實認定,「而不是要我們解除勞動契約。」

工資債權最優先?

雖然勞基法第28條規定,積欠工資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不過實務上,工資債權仍次於稅賦與抵押權,是債權第三位。舉例來說,未來太子汽車名下不動產就算遭拍賣,金額也將先償還擁有抵押權的銀行團。工會代表馮至寬表示,希望清償債務時,以積欠工資列為優先;此外,並對公司與資方財產,進行清算與凍結以防掏空。另一方面,監事郭讚丁認為,目前太子汽車的最大債權銀行合庫是公營銀行,政府應協調「高抬貴手」,優先處理員工薪資。

針對這一部份,劉傳名坦承,實務上確實有困難,不過勞委會也會協調相關單位商討對策。他指出,由於資方協調的過程中,還「沒有聽說可能的買主」,因此勞委會針對太子汽車一案,目前是朝歇業事實認定的方向處理,並且希望員工解除勞動契約,造成解雇事實後,進入《大量勞工解僱保護法》的救濟程序,如限制負責人出入境、被解雇勞工生活費用補助等,並且啟用墊償基金。

回應

修法勞工債權列最優先之感想
2011.10.30
金管會、銀行公會反對修法勞工債權列最優先。從法界、立委、甚至勞委會的制式反應上,似乎通過修法的機會不大。主要理由,就是影響企業融資管道,會衝擊產業結構,尤其對中小企業居多的台灣產業更是不利。

個人覺得上述反對理由牽強,首先銀行對企業融資條件的審核本就有多方考量,所以會依申貨人條件決定依擔保品成數高低放款、甚至有很大部份提供無擔保品的信用貸款。對正派企業而言,只要依法提撥足夠的勞退基金,根本不愁付不出退休金。對於無良企業主不足額提撥的投機心態,銀行若不善加審查而任意提供借款,平時坐收利息,豈不也有為虎作倡之疑?更何況勞工薪資、退休金、資遣費等的高低,本就依企業成立的年數、規模而變化。若以新成立的中小企業而言,勞工退休金所佔本例更是極小,豈會成為干擾銀行放款考量的重點?若是大企業已經營多年,資方運用各項手段累積個人資產,郤不善盡照顧員工義務,豈是政府要保護的嗎?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本來就應是企業經營應考量的基本成本,若台灣充斥以壓榨勞工、放任風險的企業,豈有未來前景可言?本人因此認為金管會、銀行公會的說法有些本末倒置。

依勞委會稱本案於七十一年本就有列似修法建議,但資方佔了上風,最後以修訂工資墊償制度,結束爭論。經過近三十年來看,現行勞工相關法案竟無能幫助勞工解決困境,以太子汽車的案例,這兩三年來,全國各地太子相關企業的員工提出勞資爭議的申訴案例至少累積數百件以上,政府相關勞工當局依法只能裁罰企業主或寄望資方良心,竟讓太子汽車積欠員工薪資達到十個月以上的誇張景況,可見勞基法對勞工的保障是何等不足!

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將個人十五年到三十多年的青春奉獻給了公司,當發生勞資爭議時郤發現所依靠的勞基法竟是一部殘缺不齊的國家法令。有很多人屆齡被逼退,有更多人受不了經濟壓力,於符合退休的前數個月離職。官方留給勞工的是制式的勞資協調,提供法律協助。然後任令勞工四處奔波,到處花錢繳保證金對資方資產執行假扣押,結果是政府合作的律師依協助個案取得了律師費,主要的債權銀行、稅務機關參與分配,取得了絕大部份的債權分配,而勞工心力憔悴之餘,只能拿回少部份執行假扣押的保證金,賠了夫人又折兵,白忙一場。多麼可笑又可悲的國家法令!

有多少法令在推動前,國家機器常被利益團體給綁架?在資本主義國家下的勞工,只有更團結地向國家機器發聲、施壓,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以上個人管見或有疏陋,在法案三讀前,寄望勞工團體定要透過更多慎密的辯證,創造勞工更有保障的工作環境。

小弟不才,想請問罷工期間法律有沒有保障勞工可否進行其他工作,不然資方雖然在開始就表明有願意還款的意思,但綜合最近的新聞,讓人覺得,只有大樓拍賣才能還錢,加上勞委會又處於一直協商的狀態.......實在讓人擔心如果以後還有類似情形發生,勞工該如何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