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7
有關今日(10/27)晚報報載「立委提案修正勞基法第28條,使工資債權優於抵押權,銀行業認為影響層面可能不大」乙事,為避免社會大眾誤解,本公會澄清說明如下:
一、有關立法委員提案擬修正「勞動基準法第28條」,將員工薪資債權受償順位修正為優先於抵押權,將嚴重衝擊目前企業擔保融資制度,未來以設定抵押權來確保債權之方式,將充滿不確定性,對於銀行而言,擔保物權不再是債權確保之有效方式,因此被迫只能採降低授信額度等方式來因應。日後將不利於企業之籌資,對員工之工作權反而造成傷害。
二、企業積欠員工薪資應屬社會救助層面之問題,理應透過社會救助制度之建立與落實來解決,例如: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僅限墊償6個月薪資之規定,放寬為9個月或1年,以強化對勞工權益之保障,而不宜採取犧牲有擔保債權人之權益,來解決社會問題,此舉除不符公平正義原則,也嚴重衝擊我國之國際競爭力。
三、另查中國大陸以往亦有工資債權優先於抵押權之規定,惟自2006年頒布「企業破產法」後,其清償順序已改為擔保物權優先於破產費用及員工債權,此為其由共產經濟制度調整為市場經濟制度之必然作法,如我國通過本項修法,顯與國際潮流及正常經濟法制嚴重背離,此種「開倒車」之作法,仍請立法機關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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