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私校公共化 十二年國教去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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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1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今日指出:政府在民國103年施行十二年國教前,必須從以下四個面向,做好充分準備,落實真正的「私校公共化」,回歸私立學校法第一條所揭櫫的「提高其公共性」的精神,以去除外界的疑慮。

一、 修正私立高中職董事會結構的法制

103學年在接受完全學費補助後,公私學校定位合流,私立高中職仍以原有董事會當家的正當性已不復存在,但教育部目前毫無警覺。眾所周知,私立學校董事會的成員及組成係依據私立學校法中有關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之相關規定,其中第十九條雖有「學校主管機關之獎勵、補助總額達學校法人前一年度歲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總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加派監察人一人的規定,但對照私校董事會及監察人的設置人數來說實在不成比例;況且主管機關對於實際擁有學校財務及人事任用權的董事會,其成員及組成卻一直都無從置喙,如此又怎能達到私校教育真正公共化的目標?

因此,真正的關鍵在於私立學校法一定要做修正,最好是增列關於公益董事(由主管機關指派)佔董事名額三分之ㄧ,以及家長董事與教師董事合佔董事名額三分之ㄧ的規定。本會主張,私校法第十五條應增列第二項「學校接受主管機關之獎勵、補助總額達學校法人前一年度歲入總額百分之四十以上,須置公益董事、教職員董事及學生家長董事若干人,其佔董事會成員比例與擔任之資格、產生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唯有如此,當國家教育資源挹注私校達一定比例時,主管機關才可確實監督私校的運作,也才能真正把教育公共財「還財於民」、「用之於民」!

二、 確實要求私校遵守課綱及課程的規範

若干私立學校從國中部的招生開始即違反常態編班之規定,甚至用考試的方式入學,競爭始終異常激烈,「教學正常化」對他們來說永遠只是一個教育主管機關口中的名詞,只有在評鑑與訪視時才看得見;為了持續維持高升學率,違法加課與超前進度早已是常態,寒暑期學藝活動完全以升學考試準備為優先考量。有些私校更是以成為國外知名大學的預備學校自居,學校上課的內容不是本國課綱規定的課程。我們要求:實施十二年國教之後,學校拿著人民納稅錢補助,必須依國定課綱規定安排課程授課,這才是我們要的國民教育,才配稱為公共教育。

三、 落實招生區內免試名額的提供與保障

若要順利推動十二年國教,公私立高中職的均優質化與免試入學名額的提供絕對是關鍵。過去有些學校甚至可能發生拿著所謂後段學生所繳的學費提供給升學成績優異的學生獎學金的情形,或者延續由董事子孫優先入學的規定,而今定位不同,未來若要接受政府十二年國教的學費補助,享受等同公立學校的經費挹注,理當致力配合提高其免試入學名額比例至7成5以上,尤其是長期將資源投注在菁英學生或班級的私立學校,接受補助時更應該將學校資源在實施十二年國教之後讓全民共享,否則可以選擇不接受學費補助,這才是真實的公共化!

四、公校退休人力轉任私校須暫時停領月退休金

私校絕對有能力自行培育選拔優秀校長教師,但有些在公校所謂辦學績優的名師與校長,一退休就直接被延攬至私校服務,也時有所聞。大部分的民眾並不反對已退休的人力再繼續於教育界服務,但對於得以同時領取國家月退休金與私校薪俸的情形頗有反感,對此,全教總主張應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納入「103學年度起公校退休後任職私校的教育人員,其薪資超過其於公校最後在職薪資之六成時,即需暫時停領月退休金(非自提部分)」的規定,才不致造成讓政府資源既要照顧公校退休人員又要同時負擔私校人力資源成本的怪現象,也才會杜絕挖角不斷的情形,更可以促進教育人員的新陳代謝,不論公私立學校,皆達成國民教育的公共化。

此外,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更提出各國對私立學校的補助與規範程度往往呈現高度正相關的國際比較資料(參見附錄一及圖表),呼籲教育部推動十二年國教要補助私立學校就要落實對私立學校的監督與管制、徹底完成私校的公共化,因為這是國際上絕大部分國家對私校補助的基本原則:即「不接受補助的私校自由度大,接受補助者自由度小」,也才合乎教育資源配置的公平與合理性。同時,我們主張在政府補助私校的同時,也需同時對公立學校做資源的補強,例如對財政狀況較差縣市之公立高中職的資源投入或偏遠地區公立高中職的經營等,真正拉齊公私立學校的經營條件,充分保障人民於國民教育階段的就學權利!

聯絡人: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秘書長 吳忠泰0928144881

附錄一

從各國補助私立學校所上的一課

~高政府補助通常意味著高政府規範

資料來源:Lessons from other countries about private school aid 作者:Nancy Kober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外事部編譯

2011/11/11

一、 原理:如何讓接受公共補助的私校負相對責任?

二、 背景:歐洲和加拿大

1. 課程統一:國家統一課程

2. 歐洲及加拿大政府會資助和監督私校,甚至將私校視為教育系統的一部份。

3. 瑞典和盧森堡就讀於私校少,約2%~5%的學生就讀於私立中小學(美國有11%)。

三、 各國補助私校的方式:

1. 按學生數補助(丹麥、瑞典)。

2. 政府負責學校的教師薪資和行政費用(荷蘭)。

3. 照學校需求補助,如:較貧困的學校補助較多(澳洲)。

4. 補助75%~100%的行政費用(比利時、法國、荷蘭、盧森堡、挪威、丹麥)。

5. 學校可自行選擇補助程度(法國、西班牙、英屬哥倫比亞)。

四、 政府補助私校所帶來的影響

1. 降低低收入家庭的學費負擔。

2. 中產階級家庭子女於私校就讀的狀況加劇(澳洲)。

3. 本地人子女轉出多民子女就讀的學校(荷蘭、瑞典)。

五、 其他國家如何規範私立學校

1. 發現:大部份高額助私立學校的國家,也對私立學校施以強力的規範,而這些規範是要使私校更像公校。

2. 有些國家沒有給私校補助,但還是予以嚴格規範(義大利和希臘)

3. 澳洲和紐西蘭提供相當多的補助,但規範並不多。

4. 總的來說,這些國家對受政府補助的私校的規範,要比美國嚴格。

5. 這些國家規範私校的基本價值為:要確定公共稅收的責任。此外,有些國家是為了要保護教育品質、家長權利和教師的工作權。

六、 規範範圍:

1. 課程

i. 受補助學校其課程內容受國家規範,與公立學校一樣,不過,教學方式不在規範之列(丹麥、比利時)。

ii. 私校要遵守政府規定的教學大綱(德國)。

iii. 所有私校的課程目標的課程和教學內容皆受規範,不管是否有接受補助(西班牙、義大利)。

iv. 要求受到政府高資助的私校,要用與公校相同的教學法教學(盧森堡)。

v. 設定教材標準(加拿大的亞伯達省)。

vi. 就算沒接受補助,私校還是得遵循政府規定的課程和教材(希臘)。

2. 考試與學生成就表現

i. 歐洲國家的學生在升到某個年級或拿到畢業證書之前,一定要通過國家考試。政府就是透考試來形塑公私校的課程和教學。

ii. 利用國家考試來影響私校課程(澳洲)。

iii. 監督私校的考試(希臘)。

iv. 監督私校的學生表現,如果不理想,政府會介入(英屬哥倫比亞)。

3. 入學許可與紀律

i. 不能因為家庭收入(芬蘭、德國)、種族歧視(法國)、或意識型態(Belgium-Flemish社區)而拒收。宗教學校則不得拒收不同宗教信仰的學生(英屬哥倫比亞、加拿大、法國)。

ii. 設定私校的招生學區(芬蘭)。

iii. 對私校學生的紀律(希臘)和開除(挪威)有所規範。

4. 教師

i. 有些國家對受補助私校的教師之資格、薪資、雇用條件有所規範,通常會要求私校的師資和薪資要與公校一致。

ii. 受政府補助私校之教師為公務員,且由政府招考(法國和奧地利)。

iii. 私校聘任教師需透過公開招考程序(義大利)。

iv. 私校教師的退休及退休金受政府規範(德國),有的則是透過團體協商(葡萄牙)。

v. 有些國家會規定私校的師生比。

5. 學費和資金

i. 有些國家會限定受補助私校的學費(丹麥、盧森堡);要求它們保持在非營利狀態(丹麥);或徹底禁止學校收取學費(比利時、法國、西班牙)。

ii. 私校可以接受外界補助,但不得將這類補助用來支付教師薪資(荷蘭)。

iii. 要求學校繳交財務報告,且必需符合政府要求。

6. 宗教教育、信仰自由和價值

i. 許多國家的法律和憲法認可宗教學校實施宗教教育的權利,不過,有的國家也賦予校內的教師和學生不上宗教課,或自由行使信仰自由的權利和生活方式(法國、西班牙)。

ii. 私校—包括宗教學校—也被要求教導與公校一樣的價值,如:民主、包容、開放和客觀。

7. 基本標準和課表

i. 大部份的國家會要求私校必須有足夠的硬體設施、招最低學生數、達到健康和安全的標準。

ii. 私校的每堂課的上課時間、一天及學年的上課時間都必須與公校一致。

8. 理事會、董事會、委員會及各項會議代表

i. 私校—包括宗教學校—必須讓理事會、董事會、委員會及各項會議中有家長、教師、學生或社區代表,以讓他們能參與治校(西班牙、葡萄牙、丹麥及其他國家)。

9. 政府登記註冊

i. 有些國家要求所有私立學校—不管是否有接受補助—都要向政府登記註冊(義大利、英國、加拿大之亞伯達省)。

ii. 有些國家的私校有經過政府許可才能運作。而通過許可的標準可以很基本(瑞典),或有多重檢視,如:學校設備、教職員資格、課程和教學(德國)。

iii. 如果學校沒有遵守規定,政府也可能會撤消辦學許可。

10. 紀錄和監督

i. 有些國家的私校要將教學、評量及其他領域的紀錄保存(葡萄牙)。

ii. 有的私校必須接受政府定時的視察(奧地利)。監察員會檢查學校是否遵守規定,也會檢視學校的行政運作、財務、課程、教學品質和學生學習成就。

iii. 有時,監察員會是出學校改善教學的方式(愛爾蘭)、或個別教師的狀況(Belgium-French Community)。

七、 政府規範所帶來的影響

1. 由於政府的規範,這些國家的私校會變得像準公校。

2. 受補助的私校之課程如教學法與公校雷同,不會很創新,也失去某一程度的自主、宗教特質及其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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