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11月14日
我國駐美外交官劉姍姍,由於涉嫌壓榨菲籍移工,使其超時工作,且未依契約,剋扣對方護照與薪水,甚至限制其人身自由,遭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拘留,並由美國檢方迅速以違反聯邦法律的「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的罪名起訴。
這起案件也受到外交部的重視,由外交部長楊進添發表措辭強烈的抗議聲明,要求美方放人。然而外交部的說明,卻只將焦點放在「有無豁免權」的主權層次,忽視「有無虐傭」的人權問題,馬英九總統一再強調的「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只將成為選戰對手追打的議題,恐怕也惹來對岸的得意竊笑。但是從國際人權的立場來看,一向對外宣稱台灣人權形象良好的馬總統,更應該擔心,這回不僅捍衛不了「主權」,連「人權」美名都將不保。
此案目前雖有待司法調查與審判,法律上尚未證實劉姍姍處長有罪,但基於檢方所起訴的相關案情及緣由,我們認為台灣社會仍須正視與反省這案件中所反映的人權議題。
監察院應介入究責
從馬政府已正式批准且透過施行法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兩國際人權公約來評析,「超時工作」、「剋扣護照與基本工資」、都已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載明關於「工作權」與「工作條件」的勞動權利;而進一步來看劉姍姍處長的限制人身自由、威脅遣返或言語辱罵等常見「僱主行為」,對於施加在菲籍移工身上的這些「酷刑與非人道待遇」,恐怕亦嚴重侵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不得使人為奴」及第9條「人身自由權」,剝奪人類應享有的尊嚴與各項權利。
如果真如外交部所言,劉姍姍處長是「執行公務」的狀態,那麼依據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兩公約之規定」,消極上,除應該避免侵害人權,積極上,更有促進人權實現的義務。那麼這樣的「公務」顯然執行不當,並違反兩公約施行法之精神,行政部分包含外交部、法務部除應該積極進行內部控管,甚至監察機關也應介入查明真相,檢討公務人員的相關責任。
依據兩公約施行法的規定,所有與兩公約規定不符的相關法令與行政措施都應在「2年內」完成法令的制定、修正或廢止與行政措施的改進。實際上,台灣政府除責成法務部作為推動兩公約落實的幕僚機關,並煞有介事成立「人權大步走」計劃,對公務人員展開相關「人權」種子講師培訓。
有人權方能護主權
但這次外交官遭逮捕起訴的事件中,我們顯然可發現,所謂主權不過是假議題,侵害人權才是政府不敢說的祕密,公務體系對國際人權知識無知,遑論台灣人權大步走?而台灣社會在人權價值建構上,是否還要繼續自我感覺良好?或許我們須先認真看待一件事:唯有先達到國際人權標準,才有辦法捍衛國家主權。
楊宗澧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副祕書長、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施逸翔為台菲友好協會人權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祕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