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日前馬總統下達居住正義相關法案本會期通過之動員令,
一、弱勢家戶保障僅剩7%,社會住宅核心價值完全淪喪
社會住宅的本質,是透過公共資源,
於行政部門多次討論與協商過程中,
7%是個極其荒謬不合理的數字。根據內政部自己的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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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主張:住宅法針對「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的保障比例提高到30
%,落實社會住宅的核心價值。
二、政黨協商版住宅法所規範社會住宅興辦模式難以落實
住宅法的社會住宅專章,應建立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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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推諉卸責:在社會住宅專章的18條條文中,以「
地方政府」為開頭的條文共計9條,以「民間」為開頭的共計5條, 偏偏就對「中央主管機關」完全沒有相關規範。事實上, 包括土地取得、融資協助等事務只有中央主管機關有能力辦理, 此一條文卻在營建署「怕給自己找麻煩」的顧慮下被刪得一乾二淨。 -
為出售公有土地開偏門:草案第23條規範社會住宅的興辦方式,
其中有一項為「合建分屋」,即政府出地、建商出錢, 雙方再依比例分回戶數。政府口口聲聲說不賣公有土地, 卻假社會住宅之名,為出售公有土地給建商財團開偏門。 -
親建商而不願支持第三部門:社會住宅的核心為照顧弱勢、
提供無自有助宅者可負擔之出租住宅,本質就無暴利可圖, 故民間建商自然興趣缺缺。 這也是為何在先進各國採支持鼓勵第三部門來推動辦理, 如荷蘭為住宅協會、日本為住宅公團、 美國為住宅委員會及各式NGO、德國則是相關社會企業。 在但政黨協商版的住宅法草案, 行政部門卻執意刪除支持第三部門參與社會住宅關鍵條文。
綜上所述,此版本住宅法草案的邏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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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主張:中央政府應積極承擔社會住宅興辦的統籌職責,
並應推動建立第三部門參與推動機制, 杜絕合建分屋出售公有土地不當模式。
三、放任建商立委阻撓不動產交易資訊公開制度建立
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為房價回歸合理的基礎條件。
住宅法草案的第37、38條也有類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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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主張:住宅法草案第37、38條應維持行政院版本,
拒絕建商立委的阻撓。同時實價登錄三法也應配套通過。
呼籲馬總統:我們不要掛羊頭賣狗肉的居住正義法案
距離本會期結束僅餘3天,
眼見王金平院長將召集協商並極可能完成二、三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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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出魄力,落實你自詡「馬英九改變國民黨」的說法,
扭轉國民黨行政官僚的推諉顢頇, 排除國民黨少數建商財團立委的刻意阻撓,通過符合「居住正義」 精神的住宅法與實價登錄三法,讓我們相信你不是打假球、騙選票。 -
如真為我們不幸言中,「居住正義」法案跳票或「被閹割」通過,
我們必定會結合相關民間團體、專業團體, 在選前發起相關抗議行動、發佈居住不正義投票指標, 讓選民認清真相!
■ 附件:住宅法草案民間團體主張條文
行政院版經政黨協商後之條文 | 民間團體主張條文 | 說明 |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
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 |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
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 |
政府目前推出的各項住宅方案中,保留「零」戶給弱勢家庭。
合宜住宅 (A7、浮洲) 雖留有少量出租住宅,但沒有針對弱勢家庭。大龍峒公營住宅有3戶
上述方案已顯見政府「能少則少」的心態。 |
無相關條文 |
第OO條 (新增條文) 為興辦社會住宅,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 一、土地取得。 二、申請中長期資金之低利融通。 三、規劃設計、興建費用之補助。 四、跨縣市共同興辦之協調。 五、其它必要事宜。 |
營建署為了卸責,堅持不將此條文入法。 |
第二十三條 前條以新建興辦社會住宅之方式如下:
一、直接興建。 二、合建分屋。 三、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第二十三條 前條以新建興辦社會住宅之方式如下:
一、直接興建。
二、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公有土地極為珍貴,不應以任何形式出售。然「合建分屋」 |
無相關條文 |
第OO條 (新增條文)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社會住宅之興辦, 前項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
依據先進國家經驗,第三部門是社會住宅得以成功的關鍵。 |
第三十七條 為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展,中央及直轄市、縣(市) (以下省略) |
國民黨劉盛良等人反對此條文中「交易價格」之蒐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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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穩定住宅市場, |
與前條連動,同被部分立委反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