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02
發 稿 日 期:101年01月02日
主 題:有關南台灣客運勞資爭議案勞工局回應稿
業務 發言人:羅永新科長(07-8124613*211)
新聞 聯絡人:洪菀蔆(07-8124613*106、0933-638661)
南台灣汽車客運工會十餘名會員因加班費問題於101年元旦集體休假,並於元旦晚間遭雇主解僱,針對南台灣客運勞資爭議案,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回應如下。
南台灣汽車客運公司以元旦未出勤之司機無故脫班為由而予以解僱,勞工局認為公司作法過當,恐涉違反法令。因勞工為正常工作時間應出勤者,如無正當理由未出勤將構成「曠工」,惟僅為曠工一日,尚不符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連續三日曠工或一個月內達六日曠工」之懲戒性解僱要件。
本案雇主援引該公司工作規則第13條部份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局表示,對於工作規則中所規定之勞工解僱情事,如勞資發生認定爭議時,仍得提請勞資會議討論。且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基上,本案如經勞資爭議調解仍無法有效達成共識,勞工局將針對存有爭議的部份,通知雇主修訂工作規則。
另勞工局表示,雇主如涉非法解僱勞工,勞工於調解不成立後,如循司法途徑解決時,得依「高雄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規定,向勞工局申請相關訴訟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