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認定工會會員身分歧視成立 北市府勞工局籲上海商業銀行儘速收回資遣令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工會常務理事遭銀行惡意資遣一案,經100年12月22日第74次臺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工會會員身分歧視成立」,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遂依據同法第65條第1項暨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第1項,處以新臺幣70萬元之罰鍰。

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該員工99年1月成立工會並擔任常務理事後,原服務於台北徵信處理中心,上海商銀竟於99年5月該員癌症住院時通知於99年6月1日調至華江分行。此調動行為經臺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第70次會議審議工會會員歧視成立,雖上海商銀提起訴願並經勞委會駁回維持原處分,卻仍堅持不當調動,最後竟據此加以解僱。該員對於雇主不當解聘,亦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裁決委員會以工會法第35、45條規定提出申訴,目前仍在裁決中。而臺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係針對勞工是否因特定身分(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年齡)而遭就業歧視的評議,與勞工委員會裁決是否違反工會法不同,法亦無適用順序之明文,故認定仍得加以評議。

北市府勞工局強調,因先前臺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第70次會議已評議上海商銀針對調職一事認定就業歧視成立,並處以新臺幣30萬元之罰緩,而上海商銀卻仍堅持勞工必須服從其調動指令。而不法調動與不法解僱之標的不同,雖就業服務法中對於雇主之不當行為並無終止權,但於雇主堅持依照原先之調動命令並針對該已成立歧視之調動命令進而因此解僱勞工時,仍可視為雇主仍持續其違法行為,甚至開啟另一違法狀態,而勞工局也呼籲上海商銀應儘速收回資遣令,恢復該員工作權益。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將持續關心勞工權益,並將致力消弭職場歧視現象,以建構一個無職場歧視之友善城市。針對就業歧視及性別平等如有疑問,竭誠歡迎企業雇主或民眾洽詢1999轉7023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點閱: 84 資料更新: 2012-01-04 08:07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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