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提案修正之「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及第55條,於101年1月19日經立法院審查三讀通過,本次最主要之修正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如家庭看護、製造業、營造業、機構看護、家庭幫傭、海洋漁撈等)之外籍勞工,在臺累計工作年限由原來的9年延長為12年。由於本次修正並未變更雇主引進外籍勞工之條件及程序,因此不會增加外籍勞工總量人數,也不會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及勞動條件,對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整體而言,應具有正面助益。
勞委會表示,長年以來接獲民眾持續陳情反映應放寬外籍勞工累計工作年限,如家庭類外籍勞工與被看護者已建立熟悉之照護模式,將外籍勞工工作年限延長為12年,有助於照顧品質之維持;又如產業類外籍勞工正值工作熟練、效率最佳狀態之際,將外籍勞工工作年限延長為12年,可縮短雇主培訓時間,減少工作空窗期及降低勞資爭議。
針對外界反映外籍勞工累計期限延長後,將傷害外籍勞工權益及改變外籍勞工補充性原則乙節,勞委會表示,本條文修正後並未涉及外籍勞工人數及雇主申請資格,外籍勞工仍屬補充性原則,而且外籍勞工權益一向與本國勞工同等對待,同受勞工法令保障,並不因本次條文修正有所改變。
依現行規定,勞委會核發雇主聘僱許可期間為2年,期滿後得申請展延最長1年,故外籍勞工每次在臺工作最長為3年。爰於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及社會安定之前提,基於簡政便民的考量,取消申請展延之程序,但其每次在臺工作期限最長仍維持為3年。
另雇主聘僱外籍勞工須繳納就業安定費,逾期繳納依現行法令應加徵滯納金,基於適度滯納金加徵比例及上限已足以達行政管理目的,故調降滯納金按日加徵之比率及上限,由原按日加徵1%調整為0.3%;並由原加徵1倍上限調整為加徵30%為上限,以減輕雇主經濟負擔。
勞委會表示,民眾針對本次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及第55條規定如有疑義,可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洽詢(02-8590-2561)。
回應
Re: 外籍勞工在臺累計工作年限由9年延長至12年
給只會用外勞的老闆看的,懷疑你根本不是台灣人,老闆基因有外國人血統,所以專門照顧外勞,台灣勞工就不是人喔。
反正我就是有辦法透過各種手段給你們死鴨逼讓你們釋出外勞名額給我們!你薪水調?你調ㄚ!我不用台勞就是!必要時我還會配合演出來個含淚接受的戲碼。好不感人阿!
反正你們這些三流老闆只會不擇手段逼退勞工,指你們這些三流老闆只會凹本土勞工的血汗錢,會賺錢的一流老闆才不屑使用這種手段,三流老闆能力差只會用外勞。
Re: 外籍勞工在臺累計工作年限由9年延長至12年
請全體在野的勞工們記住,這樣子的法律是由中國國民黨掌控的立法院通過的。
接下來他馬的政府要負責保障台勞有工作權保障,有生存權保障,怎麼實現?
勞工自己沒有頭腦,投票給結合中國紅色資本奴主的邪惡資本奴主黑金政黨,當然是要掉腦袋的。
打倒中國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及紅色資本奴主集團的第三勢力是勞工。從來不是中國親民黨,更不是民進黨。勞工再不知團結與奮鬥組黨,起身革命,發動社會主義革命的聖戰,無異自取滅亡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