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06
發 稿 日 期:101年2月6日 主 題:勞工局針對台勤公司解僱工會幹部案回應稿 新聞 發言人:本局 李煥熏副局長(07-8124613 *102) 新聞 聯絡人:洪菀蔆( 0933-638661、07-8124613*106)
台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於2月4日發文,以「發佈對公司不實指控、違背信諾、說謊欺騙、結夥糾眾擾亂秩序及策動員工拒絕加班等,嚴重違反公司職工獎懲規例」為由,解僱工會幹部(工會理事長鄭盈昇等)。對此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公司涉違反工會法第35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今(6)日下午已受理工會調解申請,將以最速件辦理,儘快召開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勞工局表示,2月2日剛邀集勞資雙方,召開有關調薪爭議的第3次協商會議,台勤公司於會後2日以迅雷不及掩耳之速解僱工會幹部,是嚴重藐視公權力的舉措。因此勞工局提出以下兩點聲明:
1. 有關台勤公司涉違反工會法第35條規定,因事涉中央權責,勞工局也呼籲勞委會儘速召開裁決委員會裁決台勤公司之不當勞動行為,以維護台勤工會幹部權益。經裁決決定如認定台勤公司違反工會法第35條屬實,依工會法第45條,可裁罰新臺幣三萬至十五萬元;台勤公司如未依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作為,可再裁罰新臺幣六萬至三十萬元。勞工局亦表示,將對台勤公司之不當解僱行為進行查處與裁罰。
2. 為保障台勤工會幹部不致因不當解僱影響家庭生計,勞工局將立即啟動勞工權益基金之補助機制,補助台勤工會幹部訴訟期間之訴訟費用與生活補助費,並主動協助聘請律師對台勤公司解僱工會幹部之不當勞動行為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以積極維護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