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2011/04/13
一、 不得損及健康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為該條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得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其約定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二、 人員資格應符合規定
 
雇主報核之勞雇約定書,其保全人員確認屬保全業法所稱之保全人員。
 
三、 約定書應記載工作內容與工時安排
 
雇主報核之勞雇約定書,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四、工時安排應合理化
 
(一)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民國101年5月1日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 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二)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三)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4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
 
五、確保例假休息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經由彈性約定,得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六、維持適度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惟不宜年度休假全部改採工作,加發工資。
 
七、工作負荷重、勞動密度大之工作應參考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預防過勞
 
對於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疲勞累積之評估標準應列為勞雇約定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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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星荷保全要請相關單位稽查一下囉
每日工時超過10小時超過也不算加班
中央規定假日不給放,也不補放
我在猜想如果真的放了應該是無薪假
每月250多小時薪資才23000
血汗公司~救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