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3)日修正通過「臺灣管制藥品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研考會表示,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立法院第7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臺灣管制藥品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尚未完成立法,因此依「行政院法案重行送請立法院審議處理原則」重行函送「臺灣管制藥品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
衛生署表示,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的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係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的製藥工廠為之;其第二項規定製藥工廠得以公司方式設置;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衛生署指出,為因應此一變革,並引進企業化之經營方式,有必要就此一公司設置經營詳為規範,以藉由良好的公司治理方式,提升彈性及績效,並提供安全及高品質的服務,落實以公平合理的價格,保障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穩定供應及分配使用的政策目標,因此擬具「臺灣管制藥品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草案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設臺灣管制藥品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草案第一條)
二、本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與其業務範圍、經營方針及政策目標。(草案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本公司董事會與監察人之設置、職權或執行事項及應報衛生署核定事項。(草案第四條至第七條)
四、本公司總經理應具備之專業背景及其權責。(草案第八條)
五、本公司得由衛生署以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之資產投資設立。(草案第九條)
六、本公司成立之日,原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製藥工廠現職人員,除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外,均轉調本公司,並明定其優惠退離事項及轉調本公司後之權益保障。(草案第十條)
七、明定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人員,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以增加企業化經營彈性。(草案第十一條)
八、本條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草案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