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假放三年
敬茂員工勞委會討公道

2012/02/24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王顥中

位於桃園蘆竹的敬茂電子爆出無薪假實施超過三年,並且片面剋扣資遣費。23日員工赴勞委會陳情,要求資方依法給付。(攝影:陳韋綸)

昨日(2/23)上午,敬茂電子員工在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等團體的陪同下,到勞委會前陳情,控訴公司自2009年起,以金融風暴為由,要求員工配合無薪休假、減薪,並且片面剋扣資遣費。他們要求勞委會針對資方違法行徑做出處置,還給勞工應有的權益。

勞委會前,4個已經離職的員工,出示之前公司的公告,指出自2009年3月,雇主便以景氣及營收下滑為由,要求員工在營業額1800萬元以下時,配合無薪休假,卻從未告訴他們何時恢復正常。「每天早上六點,都得打電話至公司詢問,有沒有班可上」,他們無奈地表示,這樣的情況,過去三年持續發生。

在敬茂電子工作13年的施先生說,公司實施無薪假後,他的薪水從過去的6萬多元,一下子降到3萬或2萬多元,生活頓時陷入困頓;他指出公司在與員工簽訂協議書後,又擅自發文、更改目標營業額的級距,讓無薪假後原本還能領到3萬多元的員工,只能得到基本工資的17,280元;去年12月,公司更片面宣布減薪措施。施先生感嘆,時機不好時,老闆要求大家共體時艱,有訂單又要員工連續上班超過2個禮拜,「根本是派遣勞工!」

此外他也痛陳,雇主以「不配合就關廠、大家沒工作」的說詞,要求員工簽下離職書,放棄勞退舊制的年資。施先生說,當初認為景氣不佳,外出找不到好工作,只好無奈簽下離職書,卻沒想到,當他們要求資遣時,原本10多年年資、8個半月的資遣費,公司只願意給付勞退新制後的年資,換算下來不過3個月,根本是剋扣資遣費。對此,桃園縣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勞動條件科科長黃慕義認為「確實有問題。」他表示將進一步調查,如果屬實,將依法要求資方給付所有的資遣費。

勞委會:無薪假人數減少 勞團:通報系統未落實

事實上,勞委會曾經在2009年1月頒布《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訂定企業施放無薪假的原則,裡面要求:無薪休假必須徵得勞工同意,並且立定勞委會的制式協議書,協議書上建議減短工時的時間,最多不應超過三個月,並要求雇主應註明實施期間與方式。此外,實施無薪假的企業,也應主動向各地勞工局通報。

由此看來,要求員工簽定協議書後、又片面更改實施方式;遙遙無盡期的無薪假;以及,企業實施無薪假時,地方主管機關的桃園縣勞工局是否有收到通報,這些都是問題。對此,黃慕義表示,敬茂確實沒有向桃園縣政府通報,但目前並沒有法規,要求業者減少工時的時候,一定要通報,「只能就未經勞工同意部分,開罰最高30萬元的罰金」。黃慕義說,昨天縣政府已赴敬茂進行勞動檢查,要求公司出示協議書,進一步了解狀況。

電資工會秘書長林名哲表示,因為今年初景氣不如去年底預測那樣糟糕,表面上科技業大廠陸續取消無薪假的實施,不過向敬茂這樣,實施無薪假達三年的案例,不知道有多少。他強調,勞委會宣稱無薪假人數有減少的趨勢,但是在無法強制業者通報的情況下,「確切數字是多少,根本無從得知。」那麼,在無法掌握無薪假實際情形的前題下,勞委會又要如何施展公權力,維護勞工權益呢?

從桃園縣政府對於敬茂無薪假事先毫不知情的狀況,勞動黨秘書長唐曙批評,勞委會嫌電資工會無薪假通報系統的數字「不夠全面」,自己又無法限制企業施放無薪假;如果平時勞檢確實,敬茂員工的困境,「去年就應該解決了!」

林名哲指出,無薪假是企業因應景氣減少工時的措施,是減薪的一種手段,在無法要求企業「不能減薪」的前題下,除非僱主確實違反勞基法,例如片面減薪,勞委會對於企業施放無薪假,可說束手無策。在這樣的情況底下,林名哲強調,企業要放無薪假,不應只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而是必須透過集體協商,或是經工會同意,才能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