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空間強拆屋 虛擬空間撤網站
都市更新淪為人權議題

2012/03/08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王顥中

2月29日,在內政部登記立案為「台灣都市更新公正促進會」的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收到來自內政部的公文,指聯盟網站未以立案名稱對外進行活動,已經違反《人民團體法》(以下簡稱人團法),因此給與警告;並要求聯盟7日內移除以「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刊登的訊息。屋漏偏逢連夜雨的是,兩天前的3月5號,士林文林苑案中的王家,也收到台北市府的公文,預計將在3月19日強拆王家。

昨天(3/7),都更受害者聯盟召開記者會,批評內政部的行徑如同實施「網路戒嚴」。聯盟指出,去年(2011)當他們以「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人權」協會」申請立案時,被內政部以「發起人沒有人權相關背景」為由遭到退件;第二次送件時,他們改成「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協會」,內政部又以「受害者」三字恐讓民眾以為都更會使人受害、有誤導之嫌再度退回申請。一波三折後,目前聯盟的立案名稱為「台灣都市更新公正促進會」,不過,就像過去大多數的公開活動,這場記者會,他們還是選擇以都更受害者的身分,現身說法。

都更受害者聯盟理事長彭龍三表示,聯盟成員是一群因為都更法律程序有缺陷而受害的民眾,集結起來就是要揭露都更的不正義,但是內政部卻不准他們以「受害者」作為團體名稱,他痛批「難道被打的都不能喊痛嗎?」他也質疑,內政部說發文是因為收到民眾檢舉,但過去聯盟也曾「檢舉」建商與暴力集團關係密切、後來也被警方破獲,卻沒看到內政部有任何作為,「根本就是兩套劇本!」

2/29內政部發給協會的公文,被發現上頭連個內政部的官防也沒有,到底算不算數?現場,內政部社會司專門委員江國仁表示,這應是文書疏失,會回去再釐清,而針對公文相關內容,「當然會執行」。稍晚,內政部確認確實未蓋官防後,表示「不算數」,將重新修改內容後發送。(資料提供: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

來到現場的內政部社會司專門委員江國仁解釋,內政部發文不是要求聯盟撤掉網站,只是希望聯盟能「正名」,使用登記立案的名稱;他坦承,當初內政部確實認為「受害者」不妥,但是如果聯盟要更改團體名稱,經過會員大會修改章程,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內政部也承諾給與協助。

戒嚴惡法尚未遠離

我國在1987年解除戒嚴之後,為延續戒嚴時期政府對於人民集會、言論發表與結社自由的限制,因此制定了包含《集會遊行法》、《國家安全法》以及《人民團體法》在內的「國安三法」。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表示,內政部以人團法要求聯盟撤除網站內容,是拿惡法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可見戒嚴傳統尚未遠離。

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分別以大法官釋字第479號644號兩個與人團法相關的解釋文,指出團體名稱屬於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社團本可依照其目的、性質、成員認同等原因來自主決定;而在2008年時,大法官做出釋字第644號,認定人團法禁止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之團體為違憲,理由書中就提到,賦予主管機關進行言論審查,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違背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與言論自由的原則。2009年總統馬英九核准兩公約施行法,威權時代制定的人團法與兩公約有諸多扞格,卻仍然被內政部拿來雞毛當令箭而未見檢討,尤美女批評,兩公約根本淪為「兩空約」!

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OURs)理事長黃瑞茂表示,都市更新應該落實我們對於都市的期望,如今這紙內政部公文欲除聯盟網站,把都更搞得淪為人權議題。他感嘆過去營建署召開輔導會議,只針對建商提出的問題作處理,立場彷彿在幫建商喬事情,「國家自我工具化,成了協助建商的工具!」

輔導會議無效 北市府仍發強拆文

圖為士林文林苑都更案的王家一家人。(相關報導;攝影:陳韋綸)

延伸閱讀:

●台灣立報:談判膠著 文林苑都更難解套 ●苦勞報導:都更人生系列報導之二:士林橋下王家五兄弟的艱辛祖產保衛戰 ●PNN:八月、都更、拆王家(上)(下) ●苦勞報導:強拆條款惹人厭 都更受害者赴營建署求情

事實上,在都更受害者的要求下,過去一個月以來,營建署曾經召開四次針對居民的輔導會議。在2/10士林文林苑都更案的會議中,營建署曾作成決議,建請北市府釐清該案計畫道路未開闢、消防通道空間不足等疑慮。如今北市府卻在3/5發文,表示3/19將對王家進行強制拆除。對此,民進黨籍立委林淑芬質疑,台北市府尚未釐清這些疑慮時,憑什麼發文強拆?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科長林佑璘說,北市府發強拆文,她是今天才知道,讓現場都更受害者直呼「誇張」;不過,她強調,營建署輔導會議僅是溝通平台,「不能取代地方主管機關所作的行政處份」,都更流程也不會因為居民提出爭議而暫停。她強調,輔導會議的結論都是「建議」,至於北市府理睬與否,「相信地方主管機關會處理。」

林淑芬表示,依照營建署的說法,輔導會議根本無需召開,「反正知道有問題也沒辦法處理,後續執行都交給台北市政府」,她呼籲營建署既然進了廚房,就不要怕熱,應該負起中央主管機關的監督責任,要求北市府針對疑慮做出回應。

去年11月,郝龍斌在議會接受施政總備詢時,就曾訂下期限,說文林苑最多不拖過一年,並強調建商與居民如果仍無共識,市府也會強制拆除。不過,目前包括郝龍斌、都發局與都更處的首長在內,人都在歐洲視察。第一起北市府為建商拆民房的都更案,大家都在看。

回應

都更通案違憲
代拆無法無天

上街頭吧!

"被內政部以「發起人沒有人權相關背景」為由遭到退件"

發起人有憲法保障的權利,和學養背景有的屁關係!

"人權“???
連”狗,貓”的”動物權“都比”呆胞“大。

基本權利受到侵犯,如同瘦肉精問題,根本"淪無可淪"啊.

如果市府強拆,不要排除提出刑事訴訟!

找出建商最初要都市更新的理由.戳穿拓寬巷弄的謊言!

"大法官做出釋字第644號,認定人團法禁止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之團體為違憲"

王家財產並非建商財產.即使是國家,在無罪的狀況下,也不能侵犯國民財產權.然而,北市倒行逆施,助建商強取豪奪,如果人團法這條沒有違憲,那麼國民黨是否該解散呢?

緊急、偶發集會遊行改報備制 內政部6月審查
大法官認定許可制違憲 蔡英文曾為扁時代未修法道歉 執政8年沒修正 在野立委炮轟
2024-03-19 中國時報 崔慈悌

大法官2014年認定《集會遊行法》針對緊急性及偶發性的戶外集會遊行採「許可制」違憲,蔡英文當民進黨主席時曾為此道歉,執政後卻一拖8年遲未修法,18日在內政委員會引發立委炮轟。內政部長林右昌鬆口,採自願報備式的修法草案,預計6月會送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和部務會議審查。
2008年野草莓學運認為,《集會遊行法》違憲,應該修改。時任民進黨主席的蔡英文在「人權永久保固書」上親自簽名,針對扁執政時期未能致力推動《集會遊行法》修改,代表民進黨向大眾道歉;並允諾,未來無論在朝在野,將改善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等人權。
2014年大法官做成釋字第718號解釋,宣布《集會遊行法》中有關緊急性與偶發性的集會、遊行許可規定違憲,未來這2種集會遊行不得採事前許可。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昨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詢問林右昌,「蔡總統承諾何時兌現?」林想請相關主管代答,遭黃國昌制止。黃並三度質問 「請教部長」,要求林親自回答。
林右昌表示,《集遊法》牽扯複雜問題。黃隨即痛批,「你們的政治承諾,卻跳票到2024年。究竟什麼時候要修正?」林右昌解釋,此案之前有送到立法院,但「屆期不續審」又退回來。
黃國昌質疑,「這是對「蔡英文跳票」的解釋嗎?」黃炮轟,民進黨執政8年,做了什麼改善?並詢問林右昌,「你以前當民進黨副祕書長時曾說過「現行《集遊法》有違憲之虞,應該予以廢除」,你記得嗎?」
林右昌澄清,之前相關會議其實有在進行,但因疫情「緩了一下」。黃再轟,「所以你推給疫情?」難道疫情期間內政委員會有停擺嗎?林右昌說明,目前採行自願報備制的《集遊法》修正草案依程序進行,預計今年6月會送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和部務會議審查。
黃繼續炮轟,「今天你說蔡英文跳票的理由是因為疫情,大家聽得下去聽不下去?」林右昌不悅地回應,「請委員不要貼標籤」。黃大聲嗆,「所以繼續拖、繼續混?」林則要求黃「講話可以小聲一點,我都聽得到」。
質詢時間結束時,召委高金素梅追問林右昌,《集遊法》是今年6月會提出送審嗎?林重申「是的」。

"在2/10士林文林苑都更案的會議中,營建署曾作成決議,建請北市府釐清該案計畫道路未開闢、消防通道空間不足等疑慮。如今北市府卻在3/5發文,表示3/19將對王家進行強制拆除。"

計畫道路未開闢,消防通道空間不足,並非都市更新之最初原因.如是事後添加之由,恐有針對性問題而有違反公平原則.並且,儘管消防通道不足,在有替代方案下,仍須顧及比例原則.關於建商方面屢屢替換其藉口,顯見最初理由並非必要.建商是否有權能申請是案,以及北市政府是否有權通過此案及違反誠信原則,當須釐清,如有問題,建請監察院進行糾舉亦可行之途.

釘子戶並非法律定義. 以""解決釘子戶"為由申請都市更新,並無實質構成都市更新之依據,並顯然不應屬 強制他人居住自由之理由. 如果釘子戶包含一種負面定義,則以釘子戶之名強加於王家,顯然及妨害名譽! 由輕至重 居民千萬別輕忽之.

贊同樓上意見. 並且,如果解決釘子戶為建商強制他人搬遷之由,那麼所包含之意涵,當請建商予以釐清!

不能忽視 建商符號暴力 以及營建署違憲行為. 當促使監察院或者司法機關 給予建商相當之處分.

建商擺明是為 容積率獎勵! 解決釘子戶一說,當確認其表達之具體意義. 如果與事實不符,住戶當可主動出擊!

"建商擺明是為 容積率獎勵! 解決釘子戶一說,當確認其表達之具體意義."

也可以詢問營建署 是否對 釘子戶一詞有所了解.

都市更新以容積率獎勵為目的,顯然並非為公共利益.早違反憲法第23條之規範. 而建商以釘子戶一詞使一般住戶蒙受無故之名譽損害,住戶當可透過:

一、「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
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例如,在教室這個公開的場合用髒話罵人。)

二. 「誹謗罪」(是只要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不論在公開場所或私下指摘
都可以構成這項罪名。壓低聲音說話,卻找來好幾個人,會被認為具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

三、「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例如罵人穿得像妓女,罵髒話、三字經,或者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等都是。)

四、所謂誹謗罪,係規定刑法第三百十條,即【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也就是說,在外流傳不實事項,足以妨害社會上對被害人的人格評價的行為,就構成該罪名。到處傳播足以影響他人名譽的八卦消息的行為,已構成前述的誹謗罪。

住戶可以選擇最有利之條件,追討應有之權利.

至於証據的範圍,包括人証、物証、書証。因此收集誹謗罪的証據,可從人証、物証、書証三方面著手。

如果檢察官或法院傳喚証人到庭作証的傳票上載明【抗傳即拘】,証人仍不加以理會,則檢察官或法院將祭出上述條文,以利案件的偵結及審理。

參考:http://mypaper.pchome.com.tw/medlaw/post/1247711207

為避免媒體 無意間成為建商打手,以釘子戶指稱一般合法住戶. 建議可以發表公開聲明,即表示 如果此風不改,將對相關人士提出必要之告訴.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6945089.shtml

贊同樓上建議,不過對建商這裡可以直接下手.不然市政府則完全不知警惕

市府聲稱,十九號拆王家!
【拒拆王家!重審爭議!第一波網路小動員】
麻煩大家幫忙散播傳遞這個訊息、請更多支持被都更戶有拒絕都更權利的朋友們,能讓士林王家知道大家的支持、知道自己不是孤單的,也讓更多政府官員與民意代表們知道,有多少小市民在關注這個強拆條款會否幫私人利益闢道!市民要求清新公平、以民為本的都市更新,心聲無容忽視!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1112123502300

王家到底有沒有跟建商要兩億?社會運動可不能太一廂情願。

人家說修法,你在那裏說兩億,兩億是啥? 蛋白質嗎?

郭冠均:
各位關心都更的朋友大家好,很不好意思先前發的兩場記者會,因為時間安排上的問題,預計在3/15(週四)下午兩點合併開。地點在立法院紅樓請願接待室(中山南路大門進去,面對議場左手邊)。記者會主題會針對都更新惡法提釋憲書,以及要求立法院盡速召開公聽會等事項。懇請各位朋友到場聲援,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