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張心華

去年(2011)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通過修法,並於今年1月6日開始實施,其中重要修法重點包含將「不免責事由」明定為「債務人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並且將追溯期限定為2年以內;然而,今日(3/20)上午,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偕同立委召開記者會,指出修法通過後,連續出現數起法官仍然依照舊法條裁定的案例,呼籲應加強法官的再教育,落實修法精神。
《債清條例》在2008年通過,但因為條例內容不夠完備明確,排除條款過於空泛,例如規定「浪費」及「投機行為」者不免責,卻沒有對該等行為有任何明確定義,完全空白授權給法官作判斷;而在實際仲裁協商過程中,多數法官又偏向銀行,難以理解導致貧窮處境的結構因素,因此無論「更生」或者「清算免責」的通過比率,都遠低於日本、美國等國,幾年的實施下來,對於卡債族的幫助並不理想。
去年底,立法院通過《債清條例》部分條文修法,包含原條文中授權法官以是否「公允」進行更生通過與否裁定,修改為「債務人盡力清償」;同時,也將對原「不免責事由」中「奢侈浪費」的定義列出更明確規範,明定「浪費」之意義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並且設定最高2年的追溯期限。
修正條文134條
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 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 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
這個修法,是為了避免過去法院經常以多年前的消費行為來斷定債務人「奢侈浪費」故作不免責裁量的不合理情況發生,然而,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指出,修法通過後,連續三起案件的裁量,都出現法官援引舊法條之規定,以債務人2年之前的消費行為作為裁定不免責的判準;自救會顧問律師林永頌表示,依據當前《債清條例》,地方法院本應該設立「消費者債務清理專庭」來處理相關案件。但目前為止,法院都因為各種因素沒有落實這項要求,而以一般民事法庭法官照輪的方式來審理,然而,在現階段缺乏法官培訓與再教育的情況下,才會出現用舊法條來裁定的情況。
自救會主張,司法院應能要求各地方法院落實專庭制,並加強法官培訓;並且強調,將成立「追緝小組」,將離譜錯用舊法條審理案件的法官移送法官評鑑;如果未來再有類似情勢發生,不排除對審理法官提出控告,甚至發動抗爭。
回應
Re: 新法通過舊法判? 卡債族籲法官再教育
從來以為自己沒有用心,原來“讀書人”更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