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地解編 跨黨立委擋不住

2012/03/21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王顥中

台灣的國有土地,區分為「公用」和「非公用」兩種,公用國有土地依它公共的用途,由各使用土地的機關管理,而一旦這些土地的「公用」性質消失,就會被解編,移撥回非公用土地的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3月13日,農委會林務局頒布了一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要把目前林務局所管理的「已無繼續營林必要」土地解編,撥交給國產局,其中包括現有租約的建築物、水旱地,以及寺廟、教堂,還有「農業專區」、其它無法恢復營林者…

這個消息一出,立即引起北中南東二十幾個環保、原住民團體的疑慮,他們擔心林務局要把非法濫墾、佔用國有地的現象就地合法化,並假借名目讓財團圈地;3月19日,他們串連包括林淑芬(民)、田秋堇(民)、林世嘉(台聯)、邱文彥(國)、張曉風(親)等跨黨派立委,共同召開記者會,20號,並由林淑芬在立法院提出臨時提案,要求林務局撤銷該行政命令,21號,農委會主委陳保基僅表示會「尊重」立法院這項提案,但並沒有承諾會撤銷這個「要點」。

林務局副局長楊宏志說,如果是立法院正式的決議,林務局當然會馬上撤銷這個行政命令,不過現在的狀況只是立法院把這個臨時提案的關係文書交給行政院辦理,對行政機關並沒有拘束力。

在記者會上,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說,這個要點,行政機關用行政命令把《國有財產法》架空,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讓非法變合法的手段,這樣的行政手段,讓國土的規劃管制也失效;他也質疑,在馬英九剛剛當選,還沒就職前的這個時候,這樣的動作,動機不單純,是「選舉萬歲」;而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主委詹順貴說,現在是依據《國產法》第42條,將國有地出租就地合法,接下來就可以走到第49條直接讓售,他更質疑,這個要點中明定了「訂有租約的房屋、田地」,但是在「寺廟、教堂」,卻連 「訂有租約」的字樣都沒有,這分明是要讓非法佔據國土的這些建物就地合法。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楊俊朗則批判林務局「不長進、墮落」,他認為該要點讓地方政府可以「因地方發展需要」成立「農業專區」把林地給圈走,這是大開超限利用之門,他懷疑林務局的這個動作,背後有巨大的遊說團體。

楊宏志解釋,這個辦法其實是要處理「五、六十年以上的老問題」,所謂有租約的房屋、水旱田,都是在民國58年(1969年)以前,就開始跟林務局承租的,在那之後,林務局就不可能再出租土地給私人,而至於這些已經出租的房屋另有改建、擴建的部份,也都是依《國產法》第42條,在民國82年(1993)7月21號之前擴建的,才會被納入。至於寺廟、教堂,也都是很久以前留下來的既有建築,那個時候,未必跟政府定有租約;至於農業專區,楊宏志說,也只是針對幾十年慢慢形成的老聚落;而辦法中,也特別訂定,要求這些被解編的區域,必須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會經過嚴格的勘察,不會有濫墾、濫建、破壞山坡地的疑慮。

事實上,在這個辦法之前,林務局也有過一個類似的計劃,叫作《暫准放租建地、水田、旱地解除林地實施計畫》,如果說現在這個「要點」,在馬的第二任上台前,時機敏感,那麼那個「計劃」的時間點,在扁的第二任,總統大選前,也同樣敏感;楊宏志說,因為2008年的那個「計畫」實施期間已經過了,而現在的這個「要點」,就是那個「計劃」的延伸與擴大。

國有林地解編的這個問題複雜度高,如果真如楊宏志所說,是解決長期形成的聚落、農業區的問題(林務局新聞稿:「例如三峽地區之國有林地,早已形成聚落,奮起湖地區聚落,於日據時期已形成,已無法營林,其公用用途已廢止,自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解決山區人民居住問題。」),那好像也有理可說,只是當這些國有林地的「公用性」一旦解編,落到國有財產局的手上,是這些世居開墾的居民能留下,或者更大的財團利益能進去,這恐怕是政經實力問題,說不定解編之後,世居世耕者反而沒房子住、沒田種了;而沒有「計畫」還是「要點」,林務局也照樣可以做解編的動作(參考在2007年10月,「計畫」實施前解編的「奮起湖林班地」);用各種形式關心立委也不少,當然,也是「跨黨派」的(參考民進黨立委潘孟安新聞稿:「解除恆春半島國有林班地之限制」)。

楊俊朗說,讓環保團體疑慮的,像是宗教團體長期以來,不斷遊說要通過修改《森林法》、訂定《宗教團體法》,希望圈地的動作不斷;而所謂讓地方政府主導的這種「農業專區」,則更加讓人擔心,就好像現在的梨山,就有可能由地方政府來推動成立「農業專區」,把長期以來破壞山林的事實給合法化,加上辦法在那裡、制度在那裡,有許許多多的「跨黨派」立委不斷對地方政府、林務局施壓,國有林地的解編這件事情,很難不讓人憂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