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學生爭取性別友善宿舍
2011年5月,就讀香港中文大學人類學系的劉璧嘉和文化及宗教研究系的羅恩賜,發起「直視大學生性慾.奪回宿舍性空間」的行動。這場抗爭由羅恩賜在面書上廣傳致書院的公開信-「文廣潮文」-揭開序幕。這封信模擬一對同志情侶,因男女區隔的宿舍規章便利了她/他倆於宿舍內共築愛巢、享受魚水之歡而對書院心生謝意,但同時為異性戀同學無法與愛侶同室共寢抱不平,諷刺書院剝奪他人做愛的自由。隨後,劉、羅和其他中大學生於5月3日晚在中大聯合書院湯若望宿舍外的空地紮營露宿,討論宿舍性別區隔、容許異性留宿、混宿、創造性別友善環境,以及宿舍民主自治等議題。未幾,5位書院高層及約6位的宿舍導師趕至,跟學生對話。校方堅持現行的門禁和異性探訪時間的限制是因為眼下的香港文化不接受男女同宿。他們擔心接納學生的訴求會惹來家長和傳媒的負面反應,亦憂慮會影響校譽。
學生指出,現行男女區隔的安排和逾晚上十一時不得探訪異性的規章,其實隱含了道德規訓,不讓男女生有做愛的機會。而書院為了查找違規讓異性留宿的學生(俗稱「鴛鴦蛇」),往往會於深夜進行突擊檢查,即使學生將自己反鎖室內,舍監亦會用後備鑰匙破門而入,仔細搜索床底和衣櫃有否暗藏異性,對學生的隱私權毫不尊重。案例顯示,校方對同性和異性違規留宿的懲罰輕重懸殊,前者多罰款了事,後者除了要罰款和寫悔過書,還須面對強制退宿,甚至勒令停學的紀律處分。其實,除了極少數未成年的資優生獲大學破格取錄,絕大部份本科生學生均已成年,理應跟所有成年人一樣享有自立自決的權利。僵化的性別區隔安排不單剝奪了異性戀學生在舒泰自在的環境下建立親密關係的空間,亦窒礙了她/他們盡早學習與伴侶相處並從中積累足夠經驗的機會,以應付未來可能起伏的親密關係。
除此以外,門禁亦為一些不牽涉性關係的男女同學帶來不便,令她/他們無法像同性同學那樣到對方的房間徹夜聊天或趕做功課。有反對聲音認為,容許異性留宿或會令另一名同住的同性同學感到尷尬,然而,宿舍作為一處培養學生學習過群體生活、與人互動交往的地方,不應為求方便管理便以一刀切的禁令,取代學生自行協商,排解尋常人際衝突的實戰機會。其實,同住宿友之間因生活習慣引起的衝突多不勝數,學生應該學習如何通過協商,運用一般解決人際衝突的原則,處理同住宿友攜伴過夜或暫佔房間與伴侶做愛等要求。現行的宿舍規章卻剝奪了學生學習處理與性相關的人際衝突和互動,違反基本的教育原則。發起行動的學生指出性別友善宿舍不單有利異性學生發展人際技巧,更照顧到不同性別氣質的學生的住宿需要,例如有些同志和跨性別學生希望選擇與異性同房。
性別友善宿舍與爭取宿舍民主自治息息相關,但隨著參與行動的核心學生相繼畢業,議題亦逐漸冷卻,寄望往後入讀中文大學的莘莘學生可以繼往開來。
變性人婚權司法覆核上訴被駁回
2009年,一位由男變女,化名為W的跨性別女子希望與男友結婚,遂向婚姻註冊處查詢,處方指《婚姻條例》所指的「一男一女」只限原生性別,因為香港不容同性婚姻,所以拒絕受理。其後,W小姐興訟,循司法途徑挑戰處方的決定。代表她的律師主要依仗兩個論點:第一,《婚姻條例》裡所指的「一男一女」應該包括變性手術後的新性別,因此,處方的決定乃基於錯誤的法例詮釋;第二,若法例中的「一男一女」的確只限原生性別,則這項法例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中對結婚自由和私隱權的憲法保障。2010年10月5日,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W小姐敗訴,她不服,向上訴庭上訴,可惜在2011年11月25日上訴也被駁回。
官司其中一項爭議點是如何詮釋《婚姻條例》中沒有附加定義的「男女」二字。法官援引1970年英國的Corbett案例,認為婚姻的終極目的是生育後代,故此,條例中的「男」和「女」只限於具有完整生殖器官且功能正常的人。即使現代醫學採用多項標準界定性別,例如外顯的第二性徵、體內的生殖器官、性染色體、性激素,以及自我性別身份認同,但法官仍然堅持製造卵子的子宮和生產精子的睪丸在界定性別上有決定性的地位。然而,令人費解的是,法庭同時承認不育、 過了生育年齡或決定不生養孩子的男女仍然有權結婚,她/他們的性別更不會因為無法符合所謂婚姻的終極目的而被質疑。再者,若無法圓房以生育後代是宣佈婚姻無效的條件之一,變性人便陷於既不能以原生性別又不能以手術後的新性別與任何人結婚的困局;變性便自動喪失婚權。如此說,拒絕讓變性人以新性別與異性結婚,恐怕不是純粹基於生育至上的想法,而是出自於對性別「本應」是截然二分的迷信和對同性婚姻的潛藏排斥。難怪兩份判辭都質問,身體要改造多少才算是另一種性別。而上訴庭甚至認為,即使做了變性手術、服食激素和易裝,都只是改變外觀,無法更改出生時的基因組合。這些詰難背後都是建基於非男則女的迷信,拒絕承認性別曖昧的事實。
這種非男則女的性別二元論隨著對科學理性的尊崇而變得根深蒂固,因此,連身處在21世紀的香港法庭還要為在哪裡劃界分別/辨男女而傷透腦筋,自找麻煩。其實,對性別曖昧的排斥,還隱含了法庭對同性婚姻的預設否定。法官之所以糾纏在怎樣才算是徹底變性,無非是因為他要確保結婚的雙方都來「真正不同」(authentically opposite)的性別。所以,當法官無法在二元對立的框框內判別變性人是男是女,便用他以為最穩妥客觀的生物學觀點,強行將性別固定在出生時的那一刻,並以法例不容同性婚姻來駁回申請。上訴庭的法官更大幅收窄《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對結婚自由的保障,將「結婚權」(right to marry)詮釋為與自己原生性別不同的人結婚的憲法權利,變相裁定政府不容許同性婚姻並無違憲。
W小姐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無論結果如何,都必定對跨性別和同志人權,以及整個香港的性/別政治格局有深遠影響。
社會福利署邀請精神科醫生教授「改變性傾向治療」
2011年6月17日,社會福利署被揭發邀請了倡議和提供「修正治療」(reparative therapy;「改變性傾向治療」)的精神科醫生康貴華到社署開辦社工培訓講座。雖然署方和康貴華一直矢口否認在課堂內講及「修正治療」,並拒絕公開講座內容,但同志團體取得的課堂筆記卻清楚顯示,康貴華先以早被現代科學揚棄的說學把同性戀病態化,再於講座中段引介「修正治療」,誤導社工以為這就是適切的處理方法。彩虹行動、香港女同盟會及女同學社於講座當日,到位於灣仔的社會福利署培訓中心抗議,並書面向社會工作註冊局投訴負責主辦講座的社署官員李張一慧,指控她違反《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不但散播偏見,還營造對同志充滿敵意和不友善的工作環境。事件惹起國際關注,全球有近二萬多人簽署聯信譴責社署宣揚「修正治療」。2011年10月25日,上述三個同志團體發起「維Gay解密WiGayLeaks」行動(http://wigayleaks.rainbowactionhk.org/),將社署一直拒絕公開的筆記全文上載上網,並附以大量評析,逐點反駁康貴華偏離現代心理及精神科學知識的謬誤。
雖然社署以“Talk on giving guidance to same sex attracted youth”做包裝,但整個講座都離不開推銷「修正治療」。在118張簡報內首43頁,引介將同性戀病態化的「基礎概念」約佔整份筆記的三分之一。其後緊接的43張簡報則講述「修正治療」的成效、預防同性戀方法和同性戀者的需要,企圖把所有人在感情路上都經歷過的挫折說成是同性戀者需要接受治療的理由。最後部份觸及父母與同性戀子女的相處,看似開明,但過了十數張簡報後,康貴華又重提「修正治療」,並引導聽眾以為「修正治療」是處理家庭衝突的方法之一。「問答時間」後有9張簡報把同性戀等同愛滋病和性濫交,企圖以大眾對愛滋病的恐懼來污名同志。
康貴華在講座筆記中強調同性戀可以改變,並列出一項研究結果,但整份筆記絕口不提潛在和有紀錄的傷害。康貴華宣稱,這項研究顯示有38%接受治療的人成功轉變性傾向,但仔細分析後便發現佔有23%報稱成功的人其實只是禁慾而已。這種把兩項數字合併以增加成功率的做法無疑是偷換概念的把戲。一直以來,倡議「修正治療」的團體都向外宣稱不少人成功由同性戀「改變」為異性戀,但在計算成功率時,卻暗暗把暫時遏抑同性情慾但還末發展出異性戀的人也包括在「成功」的數字內。這個偷偷變更了的定義不符合一般大眾對「改變」的理解,也有異於「修正治療」一直著意向外宣揚的訊息。我們一般會把「改變性傾向」理解為由性傾向A轉為性傾向B,但遏抑性傾向A的行為並不代表成功轉變為性傾向B,更不代表取消性傾向A,因為禁慾只是不將性慾望付諸實行而已。
同樣,在圖表中佔29%的“modest change”(輕微改變)其實是指那些連遏抑同性慾望都無法做到的人,若根據一般人對「改變」的理解,這批人應該被視為失敗個案,但這項研究卻巧立名目地說她/他們「正持續邁向改變」。另外,若沒有由同性戀轉變為異性戀便等同治療失敗的話,研究員就不應該亦不可能區分到佔15%的“no change”和12%的“failure”,因為兩者的意思是一樣的。由此可見,研究員故意利用不同的「成功改變」的定義,一方面誇大成功率,另一面減低失敗率,形同欺騙。
隨著由康貴華擔任主席的「新造的人協會」於2005年成立後,「修正治療」便成為廣被基督教右派推崇和宣傳的偽科學觀點,正式在香港落地生根。其實,「修正治療」(conversion or reparative therapy)是一套以疾病模型(sick model)去理解同性戀的假說,以及基於這些假說而設計的治療方案。「修正治療」盛行於19世紀60及70年代初的英美國家,主要以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作為理論基礎。那時候,同性性行為仍然是刑事罪行,法庭會強制被定罪的人進行「修正治療」。有一些同性戀者認為自己的性傾向跟信仰有抵觸,又或是害怕牢獄之苦,都會尋求「治療」。然而,隨著科學對性傾向的認識不斷增加,精神醫學和心理學發現,同性戀者的心理質素和健康其實跟一般異性戀者無異,於是,對同性戀的理解逐漸脫離疾病模型,而風行一時的「修正治療」亦告式微。
到了70年代初,美國同志運動要求美國精神醫學協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正視精神醫學對同性戀長久的偏見,並爭取同性戀從《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DSM)中刪除。協會隨後成立委員會,重新檢視科學文獻,確認同性戀並非精神或心理疾病,並於1973年正式將同性戀從《手冊》中除名。一年後,美國心理學協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通過決議,支持美國精神醫學協會的決定,並重申同性戀不是病態。1992年5月17日,世界衛生組織亦將同性戀在它自己的疾病清單中剔除。
千禧年前後,沉寂一時的「修正治療」卻再度死灰復燃,成為基督教右派重點發展的反同武器。現在美國國內宣揚和供提「修正治療」的機構,例如Exodus International和Love in Action,以及在香港的「新造的人協會」,都與那些視同性性行為為罪惡(sin)的基督教右派(如明光社)過從甚密(「新造的人協會」主席康貴華就是明光社的董事之一)。美國心理學協會於1997年通過決議,再次重申同性戀並非病態,並強調對任何尋求改變性傾向人士提供的一切服務,都要以堅實的科學證據為依歸。
但是,過去十數年,由極端保守基督教信仰所推銷的「修正治療」不單沒有停止,反而變本加厲,無論在規模以至宣傳技倆上都比以往更大更廣,甚至搬弄學術研究,企圖證明「治療」有效安全。有見及此,美國心理學協會於2007年成立專案小組,對在有同儕評級(peer-reviewed)的學術期刊上刊登「修正治療」成效的研究結果進行歷來最全面的回顧和分析,以檢視「修正治療」是否有效和安全。這個小組由6位專組成,她/他們對「修正治療」的研究以及科學實驗的方法論均有透澈的認識。小組檢視了由1960年至2007年共83份的研究報告,並將分析結果及實務建議編寫成長達130頁的Report of 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Task Force on Appropriate Therapeutic Responses to Sexual Orientation (2009)[註1] 。小組其中一項同時也是最重要的一項結論是:沒有科學證據證明「修正治療」能有效及持久地改變性傾向(亦即由同性戀轉變為異性戀),而所謂成功例子,充其量都只是改變稱呼自己的方法或自我認同的身份標籤而已,對同性在情慾和情感上的吸引沒有任何改變。換言之,大部份宣稱自己成功「變直/拗直」的人只是把自己稱為「前同性戀者」、「同性戀過來人」、“ex-gay”或“post-gay”,但她/他們仍然持續被同性吸引。
《爽報》掀起新一輪色情查禁的攻防戰
《爽報》於2012年9月19日創刊,正式加入與本地其他免費報紙競爭的行列。創刊首日,因載有女性模特兒清涼照、情色小說及漫畫,即遭明光社和家長團體投訴渲染色情。明光社更即日發起網上聯署和提供樣板信件鼓動市民向影視及娛樂事務處投訴。他們不但呼籲全港屋苑、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和物業管理公司禁止《爽報》在屋苑內派發,更向影視及娛樂事務處舉報,要求處方將被指為不雅的內容移送淫褻物品審裁處評級。多間中學亦表示嚴禁學生攜帶《爽報》回校,違者會紀律處分。其商業競爭對手,東方報業集團旗下的《東方日報》及《太陽報》,雖各有風月版,但仍連日以大篇幅報道明光社及家長團體的抗議行動,同聲譴責《爽報》渲染色情,荼毒青少年。
同月22日,明光社聯同學校、家長教師會、基督教會等77個團體召開記者招待會,聲討《爽報》。9月24日,影視處公佈,接獲128宗針對《爽報》的投訴,而早前送交淫褻物品審裁處評級的內容,分別為由陶傑撰寫的專欄「眼兒媚」的第一篇小說「色錮」的網上聲音版,以及第二篇「枕邊手機」的文字及聲音版,皆被評為二級不雅類別,禁止向未滿18歲的人士發佈。陶傑對有關評級深感不滿,認為他的小說只是情色,並非色情,以往淫審處甚少將文字創作評為不雅,憂慮創作自由受限。10月4日,淫審處再將9月22及23日在專欄「眼兒媚」的文字和聲音版列為不雅。10月13日,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通過動議,於2012年2月14日召開公聽會,邀請教育團體和執法部門商討如何推行傳媒辨識教育和管制含不雅內容的免費報章。
其間,抵制《爽報》的團體向商戶發信,要求它們承諾不再於《爽報》刊登廣告,而在另一廂,影視及娛樂事務處要求淫審處覆核早前將「眼兒媚」第一篇小說「色錮」的文字版列為非不雅、非淫褻的決定。11月3日,淫褻物品審裁處經覆核聆訊後,提高對「色錮」文字版的評級,將它列為第二類不雅物品。截至2012年1月31日,影視及娛樂事務處一共收到209宗針對《爽報》載有不雅內容的投訴。處方已將涉嫌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內容呈交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類別,其中23件被評定為二級不雅,《爽報》因而面對刑事起訴,但它否認所有控罪,審訊排期於2012年4月再續。
繼2008年10月政府展開第一輪有關修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公眾諮詢後,第二輪的諮詢工作遲遲未有展開。正當各界以為政府礙於反對聲音太大,擱置有關修訂,反色情陣營卻利用《爽報》為攻擊目標,在同業競爭對手及以尋求連任的立法會議員的推波助瀾下,重新啟動收緊淫審條例的運動。值得注意的是,反色情陣營逐漸脫去福音派基督教的宗教色彩,放棄在發言時以教徒自居,她/他們紛紛改頭換面,變成憂心子女健康成長的慈父賢母。當小型家庭越趨普及,成年人又渴望在家庭裡暫時將職場上朝不保夕的焦慮放下,家庭便有意無意被灌注大量情感,任何被指傷害家庭的議題都能瞬間牽動巨大的情感能量;理性思辯在時而溫情,時而激昂的修辭下被迫退到次等位置。
其實,色情查禁的法例侵害多個受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包括資訊、出版、言論以及私生活不受政府干預的自由。但是,當「色情有害」、「色情荼毒青少年」被視為不證自明的社會共識,多個在製訂政策、訂立法例時必須謹慎考慮的觀點都不被認真看待,例如:現時由300多人組成的審裁委員,傾斜某些擁有相同宗教背景的人士、並高度集中於中年和中產的年齡組和社會階層;多項國內外的研究均顯示,色情普及並不會誘發更多性罪行。就以香港為例,從1990年至2005年這16年間,青少年因非禮或強姦而被捕的數字無顯著的上升趨勢,每年均徘徊在200多宗上下[註2]。換言之,互聯網在90年代初迅速普及,接觸色情資訊的機會增加並沒有製造更多青少年干犯性罪行的個案;現時閉門評級的司法程序違反普通法要求法律公義必須彰顯於人前和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
愛滋病顧問局輕視民間團體對制度改革的訴求
2011年,政府為每五年制定一次的愛滋病政策諮詢民間團體的意見,並由愛滋病顧問局及香港愛滋病服務機構聯盟合辦諮詢會議,邀請了愛滋病感染者、少數族裔、針筒使用者、高危青少年、男男性接觸者及跨性別人士、性工作者的顧客,以及性工作者等持份者表達意見。16個民間團體在諮詢啟動之初聯署反對以高危社群作為諮詢會議的分類原則,但主辦機構依然執意進行,最終在冒著鞏固社會成見,以及突破服務機構利益競逐的格局之下,各個社群參與者提出法律改革應是愛滋病防預工作不能迴避的方向。例如,愛滋病感染者提出政府應制訂以感染者為本的人權約章,約束政府部門和私人機構,並保障感染者的隱私權和就業權;針筒使用者建議禁止警方以檢獲到使用過的針筒作為呈堂證據,並將大麻合法化,以達緩害之效;高危青少年、性工作者的顧客以及性工作者要求性工作非刑事化;男男性接觸者和跨性別人士則建議政府應盡快訂立禁止性傾向及性別身份認同歧視的法例。概括而言,愛滋病防治工作須與社會制度的改革雙管齊下,包括:(一)修訂現行的法例、(二)改變司法及執法措施、(三)更改或增減法定組織的職權,以及(四)增強制訂和執行愛滋病政策的機構的認受性。雖然在5個會議中,落實性工作非刑事化、停止以安全套作為呈堂證據,以及制定禁止性傾向及性別身份認同歧視的法例均被與會者推舉為優先項目,但在11月初公佈,由愛滋病顧問局編寫的《愛滋病建議策略二零一二至二零一六(意見徵求版)》對如斯具體並切實可行的建議只作輕描淡寫的陳述,部份更是隻字不提,反映了政策當局輕視制度改革對愛滋病防治,以至於感染者能活得自在的重要性。香港的愛滋病政策一直以流行病學、強調個人責任和服務導向為本,絕少提出修訂不利愛滋病防治的法律、制訂照顧不同社群需要的社會政策,以及推動平等機會、消除歧視的措拖。當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和世界衛生組織均倡議改革制度、消除歧視是愛滋病防治工作的基礎,若未來五年香港的愛滋病策略仍然故步自封,只會讓令愛滋病的情況變得更加嚴峻。
香港性權報告2011節錄自《華人性權研究》,主編何春蕤,總第四期,全文見於: http://www.wacshome.net/;2008、2009及2010年的香港性權報告亦可在網站內免費下載。
註1 報告全文可於網上下載: http://www.apa.org/pi/lgbt/resources/therapeutic-response.pdf 註2 黃結梅 「走出道德恐慌 再思色情品對青少年人的影響。」青年研究學報 1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