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薪補貼辦法 自7月起實施1年

2007/08/08

陳惠芳/花蓮報導

花蓮就業服務站為讓本地企業主瞭解目前原住民暨特定對象的就業服務相關措施,並傳遞最新政策,7日在台灣觀光學院教育推廣中心舉辦花蓮地區特定對象雇主座談會,邀集花蓮28家廠商參與。

座談會中,針對新頒佈的基本工資調整5大配套措施中之「時薪補貼僱用安定」及「弱勢勞工僱用獎助」作說明,也詳細講解特定對象的就業服務。

花蓮就業服務站表示,依據勞委會6月29日公布「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僱用50人以下特定行業的中小企業,包括速食店、餐廳、飯店、飲料店、大賣場、超商、百貨公司、加油站,如僱用每周工作未滿32小時之勞工,每人每小時補助雇主10元。但以連鎖加盟型態經營者,其直營連鎖店不適用此項要點,這項補助自今年7月1日至97年6月30日止,補貼期間1年。

另一配套措施「弱勢勞工僱用獎助」,適用僱用失業連續5個月以上,或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包括負擔家計婦女、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更生受保護人、年滿40到65歲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受害個案),或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2年以上重返職場的婦女等3大類本國籍失業勞工之雇主。雇主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推介的弱勢對象勞工連續達3個月,即可申領獎助。

獎助方式是僱用全時弱勢勞工每周工作32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每周工作20小時以上,僱用連續3個月以上,將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月獎助雇主5000元,最長獎助12個月。部分工時弱勢勞工則每周工作不滿32小時,僱用連續3個月以上,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小時獎助雇主10元,最長補助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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