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審委會 兆豐、第一金先推動

2012/04/16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2.04.16 03:03 am

財政部決定推動公股金融機構成立審計委員會,不再設置監察人,今年改選的兆豐金、台企銀及第一金列第一波。

審計委員會對併購等重大議案具審查權,對經營階層也將產生制衡力量,有助提升公司治理。過去公股金融機構的財務、會計等重要人事,及併購、投資等重要議案,多由經營團隊及財政部主導,未來審計委員會將產生某種程度的制衡效果。

據了解,財政部這項政策主要是因應金管會法令規定。根據證交法第26條之3,同一法人不能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為擴大防堵利益衝突,金管會前年2月6日發函解釋同一法人的範圍,包括轉投資公司、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也在限制之內。

換言之,只要法人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不能同時指派董事及監察人。

許多公股事業的股東都是關係人,金管會這項新規定,意外讓公股派不出監察人。以華南金為例,財政部及台銀都是華南金的大股東,依金管會新規定,因財政部跟台銀是關係人,公股派董事,就不能再派監察人。

民股相對靈活,找個合作對象就可解決問題,但公股完全沒有空間,衝擊相當大。財政部因此請金管會引用證交法第26條之3,主管機關核准者可排除的但書,將公股排除適用。但金管會基於公股、民股監理一致原則,難以獨厚公股,行政院協調後,給予公股事業緩衝期到去年底。

財政部官員表示,緩衝期已到,今年起有改選的公股金融機構,將開始設立審計委員會,並取消監察人制度,如此一來,就可解決同一法人不能同時指派董事及監察人的問題。

根據證交法第14條之4,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證交法並規定,公司併購、投資等重大議案及財務、會計等重要人事,必須經審計委員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重大事項如果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則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執行,且必須在董事會會議紀錄說明審計委員會決議。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2/04/1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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