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令不應限制手術才能變更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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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8

【公民記者吳育伶╱整理報導】跨性別一詞在台灣已逐漸受大家所熟悉,其含意是指有任何踰越性別行為的人,其中包含性別認同與性別特質。一般人所知的跨性別其實是個集合名詞,包括了變性人,扮裝者,陰柔氣質男生、陽剛氣質女生…等。其中,處境比較艱難的莫過於變性人,他們一直以來都面臨到「高額手術費」以及「生育權」等兩個嚴重的問題。台灣目前規定,一定要以手術移除原本的生殖系統才可以變更性別。但是,現在國際上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國家依據人權考量,開始廢除一定要進行手術才能更改性別的法令。

美國國務院根據世界跨性別健康專業協會(World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for Transgender Health, WPATH)的建議與指南,宣布自2010年6月10日起,只要持有合法醫生之診斷證明,即可向政府提出更改護照性別之申請,性別重建手術(Sexual reassignment surgery, SRS,又稱「變性手術」)不再是其必要條件。如果出生在國外的美國人,其出生證明上的性別也可以一併更改。

今年一月,瑞典一位女變男跨性別者Georg Elfvelin,在網路發起號召,呼籲大家連署推動瑞典政府修改必須「去勢」才能變更手術的相關規定,這個活動經過一個月就有超過七萬七千人支持。今年3月14日,當局修改了相關法令,只要醫生能夠提供診斷書,證明跨性別者的情況,即可以向政府部門更改法律與證件上的性別。

荷蘭因為受到歐洲人權委員會(Human Rights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在2010年對於歐盟成員國跨性別者人權調查報告之關切,宣布將在2012年廢除必須手術才能更改性別之規定。

成立於2008年的性別不明關懷協會(ISTScare),致力於提倡變性人與陰陽人權益。所謂變性人是指對自己原生性別感到不滿,想要藉由藥物或是手術來改變其性徵(性別)的人。不少人以為做變性手術後才是變性人,但手術後的生理改變並不大,其實變性人的生理(性徵)改變最主要是來自賀爾蒙藥物。陰陽人則指天生生理性別模糊,無法用傳統性別概念定義男或女。

性別不明關懷協會創始人吳小芷談到關於變性手術的必要性,她認為:「在台灣需要自費做性別重建手術,手術費用昂貴,並非每個人都能負擔的起,再說手術也有風險,但台灣卻規定必須要在手術完成以後才能變更性別。」她又說:「變性人在開始賀爾蒙療程後,身體就同時具有雙性的生理特徵,但是沒錢做手術的人,將無法變更性別,只能讓身體一直處於性別不明的狀態。其實性別遠比我們所想像的還要複雜多元,手術並沒有辦法當作區分性別的有效界限。」

對於以變性手術作為變更性別之依據,她說:「法令不應限制手術才能變更性別,應由當事人的性別認同、性別角色來評估。手術僅能改變生殖器外觀或不變,並無法改變一個人的外貌,而因為外貌沒改變,所以手術對當事人的性別角色幫助不大。再說要求陰陽人要動手術才能變更性別,也沒有太大意義。」她也認為應該維護變性人與陰陽人的生育權:「手術會剝奪原生生殖能力,更何況手術只能建立外表,無法創造新的生殖能力,任何人的生育權都不應被剝奪。」

她呼籲台灣政府應該正視變性人與陰陽人的權益,並向其他國家看齊,訂定一個友善的法令,使得台灣成為一個對性別少數族群友善的環境。

性別不明關懷協會(ISTScare)(中文) 請支持免手術可更改性別之連署(英文、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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