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外籍勞工在臺權益,雇主應提供外籍勞工合理妥適之工作及住宿環境。

2012/05/07

有關本日(101年5月7日)菲籍勞工集體控訴雇主之勞動環境惡劣,未提供妥適之膳食及住宿環境,且薪資單未有母語翻譯,未有給付加班費及證件遭雇主扣留及外籍勞工疑似過勞猝死,違反多項勞動法令之情事。對此,勞委會表示,任何侵害外籍勞工權益之情事,將依法嚴處、不容寬貸。

勞委會指出,本案有關外籍勞工疑似過勞猝死個案部分,經查雇主於該個案猝死當天即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之規定向該會北區勞動檢查所通報,北區勞動檢查所隨即於隔日派員至雇主處就該個案之勞動條件、工作環境等工作負荷調查,惟因該個案之死因尚待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解剖鑑定,若經解剖該個案之死因符合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俗稱過勞)內之目標疾病,勞委會將循職業災害認定程序辦理,絕不會因其外籍勞工身分,而與我國勞工之處理流程有差別待遇;另查勞委會北區勞動檢查所前於98至99年曾到廠3次檢查,雇主確實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動基準法之事實,就勞工安全衛生法違法部分,當時業已請其限期改善,並輔以宣導之相關事宜,至違反勞動基準法部分移請桃園縣政府裁罰。

另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於100年10月28日亦至該公司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發現部分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定之46小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並於100年11月1日裁以罰鍰。就本次控訴勞工於高溫作業場所,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假日加班未有加班費等事宜,勞委會已責成北區勞動檢查所介入調查。

對於外籍勞工申訴每月遭雇主扣4千元膳宿,雇主未提供相對應之伙食及住宿環境,且雇主未提供外籍勞工雙語之薪資明細表,未全額給付外籍勞工薪資及證件遭雇主扣留部分,勞委會表示,雇主向外籍勞工收取膳宿費用,應提供外勞膳宿並合理作價;且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書提供妥適之住宿及人身安全環境,並落實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內容與善盡管理之責;又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籍勞工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籍勞工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且雇主應全額給付外籍勞工工資;另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之情事;本案已請地方主管機關就雇主是否違法部分進行查處,倘本案經查處,雇主如有未善盡生活照顧服務之責任,或有未全額給付外籍勞工薪資,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之情事,或有未提供外籍勞工雙語薪資明細表、扣留外籍勞工證件者,均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依該法第6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依其未符合規定之外國人人數採1比1之比例,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對於外籍勞工權益之重視,一向列為其重要施政目標,勞委會對任何違法情事,將依法嚴辦,並將持續督促地方主管機關落實訪視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管理檢查,以保障外籍勞工之工作權益及生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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