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樓乃潔
呂小姐在湖口某科技廠做事,多年來皆按日計薪。兩年多來,公司經常通知呂小姐「明天不用上班」或休長假「等通知再來上班」,形同無薪休假,至每月工資只有一萬元左右。在多次與本中心研究後,呂小姐依勞基法第十四條要求資遣,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九月調解不成立後並申請法律扶助,請求資遣費及未達基本工資、強迫無薪假的補償共27萬元。勞方並向縣府請求勞動檢查,縣府一度口頭稱「無法認定」,但本中心仍堅持月基本工資的規定適用於全職工人,縣府最後才發出公文表示資方違法;這也使得資方開始四處尋求私下溝通管道。十一月底,經新竹縣議員何淦銘大力協調,最後以勞方訴求總額四分之三的金額和解,以20萬元、開立「虧損及業務緊縮」的非自願離職單達成協議。
這個案子最具爭議性的問題,就是「日薪制工人的月薪要不要符合基本工資」;九月份的調解會上,資方即是以「日薪符合基本工資、月薪不必符合」來辯駁、主張勞方沒有理由依十四條要求資遣。本中心所派調解委員新竹縣議員高偉凱在調解會上就是主張「部份工時工作者」與「全職工作者」的不同規定,並對其他兩位調解委員及勞工處科員說明,使調解方案做出傾向勞方主張的認定,唯資方不同意。
簡單來說,就是在月基本工資的規定上,勞基法不分「以月計薪」、「以日計薪」或「以時計薪」,而只看勞工是「部份工時工作者」或「全職工作者」。只要勞方是全職工,不論計日薪或時薪,整個月也要有基本工資。
因為勞基法基本上把工資當作勞工「養家活口的費用」(各文明國家的勞動法基本上也是這樣認定,所以會有例假、國定假日、特休、產假甚至病假等「有薪休假」),和工人做幾個小時的工作沒有直接的關係;基本工資作為勞工家庭最低的生活費用(理論上;實際上17,880對大部份家庭來說很難過得去),更是和薪水的計算方式(按日或按鐘點)沒有關係。同樣的,工人是不是「正式員工」,也和日薪或時薪沒有關係。──特別是,日薪或時薪,也是排好班就要上,不去要請假,不是隨時可以愛去不去的。以本案來說,呂小姐往年正常工作都是每週40小時,而且也沒有別的工作(這段時間內也只有這一家投保單位),這個工作是呂小姐唯一的薪資收入來源(至於有沒有股票、房租等收入,不影響全職與否的認定判斷)。所以,公司未經呂小姐同意逕行要求無薪假,以及整個月工資低於基本工資,都已經違法。
常常有人認為,日薪或時薪,就是「有做有錢,沒做沒錢」。這種說法,只有在「部份工時工作者」(或習慣上所說的「兼職」)身上「勉強」說得過去。說「勉強」,是因為勞委會從2007把例假日工資灌到時薪制的每小時基本工資後,使得同樣的原則完全適用於所有的時薪制或日薪制工人──雖然國定民俗勞動節、特休、加班等等還有問題。所以即使是日薪或時薪,也不是完全的「無勞動,無工資」的制度(以前勞委會主委陳菊會用英文說No work, no pay,就是沒做沒錢)。
類似的情況,可以用在計件工身上。勞基法十四條規定勞工可以要求資遣,其中第五款就是「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如果不在法律上確認這一點,現在所有「無薪假」的爭議,對於計件工、計日工和計時工,就會完全不適用。
但是,到底做幾個小時以上算是全職工、幾個小時以下算部份工時呢?世界各國,大多採取「當事人主觀認定」或「依工作時數認定」或兩者綜合;如果用時數認定,從每週16小時到35小時都有。(《台灣勞工》第13期,勞委會)。至於台灣,勞委會只說「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企業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4日臺勞動一字第092001103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