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湯不換藥的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草案

「社運公佈欄」是一個開放的平台,內容不代表苦勞網立場。任何社運議題相關行動/記者會/活動/講座採訪通知與新聞稿發佈,歡迎寄至 coolloud@gmail.com
2012/05/24
資料來源: 

基層民眾表達各式訴求、上街頭發出異議,原本應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中,憲法明文保障的權利。但在台灣,長久以來受「集會遊行法」惡法限制,無法充份落實此基本人權。故自該法1988年實施以來,不管是民間、在野或執政黨,對此法改革的呼聲不斷。新內閣終於願回應社會要求,在5月24日端出官方版的「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

然而此回行政院版的「集會遊行法」是否真正回應社會修改集遊法的要求,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對集遊權的保障?長期關心公民政治權利進展的民間社團,認為行政院版的集遊法草案,除了廢除現行條文第二十九條的刑罰規定外,可以說是換湯不換藥,相當令人失望。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賴中強進一步分析,政院版的集遊法,名義上是報備制,實質上仍保留許可制,保守管制心態不變。例如行政院版草案第八條採強制報備制,但是第九條要求報備時必須提出集會場所管理人同意書(路權),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對於人民的報備,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變更路線、場所、時間,那等於保留不許可的權力,跟現行的許可制一樣。

再者,飽受民間批評禁制區規定,仍然在行政院版的草案中文風不動。現行條文第六條規定行政院(等機關)三百公尺內設禁制區,不得集會遊行,行政院版草案改成到行政院周邊集會遊行,必須在安全距離三百公尺外,前後規定完全相同,只是文字遊戲而已。

最後,行政院版草案賦予警察廣泛的命令解散權,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集會遊行如果是在禁制區內舉行、未報備、沒有提出路權許可、不遵守主管機關的變更限制命令、妨害鄰近道路使用或警察認定將危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物,警察都可以命令解散,而且,人民無法向法院尋求及時有效的救濟。我們看到美國、加拿大的占領華爾街運動,警察要求群眾解散的命令可以被法院推翻,台灣的警察卻享有不受節制的命令解散權。

如果立法院通過此種版本的集遊法,未來人民集會遊行若未報備,行政機關就可以先罰三萬元(草案第二十五條),然後就可以命令解散(草案第二十二條),命令解散還不解散,就可以再罰十五萬元(草案第二十四條)。

因此,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召集人徐偉群表示,民間社團反對行政院版的強制報備制,應採民間版的自願報備制,落實和平集遊權利的保障。他也呼籲依照兩公約施行法,集會遊行法早應該在去年十二月十日以前完成修正,拖延至今,政府已明顯違法,應該立即補救,立法院朝野黨團盡速完成修法。

時間:2012年5月24日週四下午5點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6會議室(濟南路一段3-1號)

主持人:賴中強(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聯絡人: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 0935-157170

主題: 
活動日期: 
2012/05/24
建議標籤: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