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陳韋綸
提案人:林滄敏、張嘉郡、楊瓊瓔(國)、林正二(親)、陳雪生(無黨籍)
連署:高金素梅(無黨團結聯盟)、陳明文(民)、蔡錦隆、羅明才、鄭汝芬、翁重鈞、簡東明、江啟臣、林郁方、蘇清泉、盧秀燕、馬文君、詹凱臣、紀國棟、蔡正元、吳育昇(國)
日前(5/2)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將《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交付朝野協商,公民監督國會聯盟今天(5/25)上午召開記者會質疑修法動機並不單純。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指出,該修正草案把特別費除罪化的範圍擴大至各民意機關,連公費助理費及里長事務補助費都包含在內。台灣團結聯盟立院黨團總召許忠信也到場反對,表示台聯黨團在朝野協商時絕不會同意。目前修法是由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的立委們共同連署提出,張宏林呼籲這三個黨團應表態說明立場。
《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由立委林滄敏(國民黨)、林正二(親民黨)、陳雪生(無黨籍)等立委共同提案。該草案規定2009年6月30日以前各民意機關所支用的研究費、公費助理費、加班費、業務費、出國考察費,以及鄉(鎮、市、區)公所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等,均不追究行政、民事責任,若涉及刑責也不罰。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級機關支用之特別費,期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物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修正草案增加第二項: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各民意機關支用之研究費、公費助理費及加班費、業務費、出國之考察費;各鄉(鎮、市、區)公所支用之村(里),長事服務補助費,其報支、經銷、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物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實際上,這並非《會計法》修法第一次試圖闖關。張宏林指出,無黨團結聯盟在上一個會期就曾試圖修法,沒想到今年換了另一批立委後捲土重來,讓人感到「不可思議」。此外,民進黨團在上會期反對修法,他也因此特別點名連署名單內唯一一個民進黨立委陳明文,並呼籲各黨團勿放任自家立委、損害自己的形象。
張宏林質疑,《會計法》修正草案為何可以明訂2009年6月30日以前的補助費用開銷都不予追究?「這簡直是台灣史上最大的貪污除罪!」他批評修法涉嫌圖利特定人士,「難道在那之後就不管了嗎?」他認為全國百姓無法接受、也絕不容許這樣的修法。
公督盟理事長施信民認為,把過去不當使用民脂民膏的行為除罪化,等於是縱容貪汙。他說像這種違反公義的修法,朝野各黨應極力反對,不僅要在這會期擋下,未來也不應出現。
許忠信稱自己生活單純,但確實耳聞不少地方民代傳出喝花酒、詐領助理費的情形,他直言,國家財政已病入膏肓,必須撙節各項預算,許忠信強調,如果政治本身無法清明,又能如何要求其他人守法?他承諾台聯黨團會為人民把關,不浪費公帑。
過去特別費的爭議多發生於公務需求的界定。然而,此次會計法修法草案中,對於民意機關不追究的各項費用,反而比特別費的定義更加明確,也就是每一筆錢都要放在對的「位置」,實在看不出除罪的必要性在哪裡,也因此讓人竇疑修法動機,是否是對貪污者的「大赦」?
不過,據中央社報導,林滄敏表示過去相關費用的請領規定不夠明確,各黨都有人因此受害,這是通案需要全面檢討的問題,並非針對特定人士。林滄敏還說,此次提案獲得不少連署,代表有很多立委也支持修法。
回應
Re: 擴大特別費除罪範圍 公都盟批「特赦貪汙」
會A錢的,都抓去關,最好是關在踏太平島或是烏坵至種地方
Re: 擴大特別費除罪範圍 公都盟批「特赦貪汙」
公督盟的「督」,標題好像打錯成「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