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應正面保障教師(教育)產業工會使用學校場所之正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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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6

大高雄市之各級學校是否應該「提供教師(教育)產業公會辦理會務場所」之法律爭議,隨著教師勞動人權意識的抬頭,爭議日益激烈。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董事長鄧學良強調,市府教育局應正面保障教師(教育)產業工會使用學校場所之正當合法性,以利其妥善辦理教育勞動上之必要會務。

法學博士鄧學良指出,長久以來,現行之各級學校是否應該提供教師、或教育產業公會等,擁有適當的會務場所,實有法律爭議;不僅困擾教育行政單位,更凸顯教育工作者勞動權益的被忽視。

鄧學良表示,民國100年5月1日起修正施行之「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均有相關規定,賦予各級工會在企業內部,享有設施使用上之協商交涉權利。

鄧學良舉勞委會的資料顯示,教育人員係因教育部執意不許以「企業組織」型態組成「教師工會」。但實際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為「實質」之教師雇主,高市教師產業工會,則屬於此雇主之單一工會法人地位。

因此,鄧學良說,以現行制度而言,目前係由市府教育局所屬各學校無償提供會務場所予教師工會使用、並辦理相關教育行政必要事項等,並無爭議;教育局無權干涉教育事務上所需之工會事宜。

教育局如欲變更現狀,應考量有無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之資方不當勞動行為?所以,教師工會於必要時,尚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規定,請求勞工行政之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裁決。市議會實不宜以經費等細節,影響勞動三權之落實。

鄧學良呼籲,為避免教師產業工會與教育局間滋生勞資爭議,雙方應該依團體協約法等法規,以顧及教育者勞動權、教學品質維繫、教育行政場所合法使用等目標下,向市政府提出協商、和平解決。

新聞聯絡人:王德儼 聯絡電話:0931-96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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