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王顥中
勞委會對失業工人當年的「貸款」,發出追討令(相關報導),17、18日兩天,分屬板橋與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的工人先後到法院遞交異議狀,表達對債權的爭議;同時由於勞委會是分別向個別工人發出支付命令,兩地的工人也分別要求法院,將個案併案審查,希望集體地打這場官司;不過勞委會方面仍然堅持「個案解決」,針對有困難的人,在司法的程序下進行調解。
17日上午,屬新北市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的東菱等關廠工人,首先拿著自己的支付命令,一起到地方法院提出「異議狀」。由於現在的狀況是每一個人分別收到還款要求,所以他們希望法院將這些案子併案審查,希望在將來進入司法程序時,能維持「集體」的狀態,不要被各個擊破;18日下午,屬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的聯福、福昌等工人,也到桃園地方法院,做了相同的動作。自十幾年前東菱關廠事件發生後,就一直協助工人抗爭的非典型勞工工作坊自責人林子文,也與關廠工人們一起到法院,從旁協助,他強調目前這個案件已經是「政治事件」,到底要不要工人還這些錢,要看政府的態度,他希望透過集體的力量,讓勞委會與工人協商,放棄這些債權;桃園縣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毛振飛也說,如果官方沒有善意的回應,關廠工人將會拉高抗爭強度,甚至不排除像當年擋火車一樣,去阻擋台北捷運,「這不是司法的問題,一定要用政治來解決」毛振飛說。
1990年代後期,依據勞委會《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取得貸款的聯福、福昌、東菱等關廠失業工人,在欠款債權15年時效將屆時,收到勞委會催討的「支付命令」;主要的原因,勞委會職訓局就業服務組組長黃孟儒解釋,是由於監察、審計機關要求處理這一筆總合約兩億多的借款,公務人員沒有權力放棄國家的債權,所以只能透過司法程序來處理。而如果工人有個別的困難,例如年紀過大、自己和家人沒有工作能力,可以透過法律程序個別協商,看是以減免或者協定分期方式,經由法院裁定,取得債權憑證之後結案。
《民法》中,所謂「和解」指的是雙方當事人互相讓步以中止爭執的契約,勞委會可以以「和解契約」免除工人的債務(也就是所謂的「私下和解」);不過黃孟儒認為這種方式,仍難以免除公務人員的責任,所以堅持必須透過司法程序,也就是由法院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程序下,提出「和解方案」,個別地處理這些債務的問題;法院的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簡單地說,勞委會與工人的落差,在於以「集體」或「個案」來解決這一筆債務,而公務人員則因為要避免監察、審計單位的究責,堅持必須由司法來介入處理。
黃孟儒說,在工人提出「異議狀」後,法院將會展開程序,依職權先進行調解,由雙方提出主張;進入訴訟程序後,也都還可以繼續調解,將來雙方談出來的條件是什麼,重點還是需要法院的裁定,不會採取私下簽訂和解契約的方式;不過,目前勞委會的態度是,在訴訟的過程中,不會採取「假扣押」、「假處分」這些動作,逼迫工人還款。
目前,所有這些當年借款的工人總共有1,105人,分成幾種:其中480人是已經還款的人;另外沒有還款的人中,有的人符合有勞委會所說的特殊困難的條件,黃孟儒估計,這些大概有2百多人;而剩下的4百多人裡,可能不具備勞委會認同的困難情形。在所有收到支付命令的人中,有的人已經過世,是由繼承人來處理這個債務,還有一些人是當初借款的連帶保證人,也收到還款的要求,因此,如果是要「個案處理」,狀況將相當複雜;不過,工人的訴求是這些錢具有「代位求償」的性質,政府不應向工人催討;而當年欠錢的資方,如聯福李明雄已不在人世、東菱詹俊森年事已高,無法再催討的情形下,便變成政府得吞下去的債務,這便是所謂「代位求償」的風險。
而事實上,在未來法院的和解程序裡,勞委會都還有退讓的空間,甚至即便和解成立,勞委會也只是說「取得債權憑證後依法結案」,未必會採取「強制執行」的手段,同時強調在程序中不會採取「假扣押」、「假處分」的動作,這些都顯示,這個案件──如林子文、毛振飛所說的「政治」──其決定的關鍵,也就在這些關廠工人「集體」的力量有多大了。
東菱電子1996年關廠,在資遣費、退休金追討無門的情況下,工人們將昔日工作的廠房佔了下來「以廠為家」,希望有一天債權能獲得清償;2005年,廠房的土地被法院拍賣,佔廠8年的工人,於是展開「點交抗爭」,最後仍不敵公權力,土地被拍賣,現在已經蓋起了住宅。
在「關廠抗爭」時,梁麗仙懷著身孕,孩子生下來之後,她與先生謝金來,還有「東菱抗爭寶寶」謝岱凌,一同在廠區生活了8年,昔日父母工作的廠房、之後「以廠為家」的居所,變成為謝岱凌幼年時期成長的空間;17日,梁麗仙帶著「異議狀」來到板橋地方法院,16歲的謝岱凌已經從廠區裡的小女孩,長成亭亭玉立的少女,國中畢業,尷尬的年紀,正為未來求學的生涯苦惱著。
梁麗仙說,先生謝金來今年已經61歲,還在以開計程車維持家中的生計,前一陣子,謝金來大腸癌開刀,現在還在做化療,身體已經大不如前,而自己的身體更不行,還領有殘障手冊,只能靠著以前學到的技術,做一些編織、串珠,看看能不能補貼家用。
「當初官員都說不會跟我們討,如果知道要還,就不會『借』了」,梁麗仙說,自己「借」了18萬多,但是算上7萬多塊的利息,就是26萬多,對於一個先生正拖著病軀工作,女兒又剛剛要開始新學業的家庭來說,這筆錢實在不少,還款的壓力非常大;當初佔廠時,以廠房登記戶籍的「戶長」、當初東菱人事室主任林郎過世以後,他的保證人照樣收到「支付命令」,梁麗仙認為勞委會催討「借款」的動作,讓工人們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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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關廠工人抗爭無了時 上法院提異議 司法政治角力
"1990年代後期,依據勞委會《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取得貸款的聯福、福昌、東菱等關廠失業工人,在欠款債權15年時效將屆時,收到勞委會催討的「支付命令」;主要的原因,勞委會職訓局就業服務組組長黃孟儒解釋,是由於監察、審計機關要求處理這一筆總合約兩億多的借款,公務人員沒有權力放棄國家的債權,所以只能透過司法程序來處理。"
就制度面來說,既然是輔助勞工就業. 本應該是發放就業輔導金. 政府扮演的角色不應該是"銀行"的角色(這樣政府等於是趁人之危),再說既然是欠債的債主沒還錢,應是由公司負責人負責...那個貸款實際上應該算政府代位償還. 事後追討本來就沒正當性, 也難怪會變成政治事件了!
Re: 關廠工人抗爭無了時 上法院提異議 司法政治角力
關鍵不在於....
"所有這些當年借款的工人總共有1,105人,分成幾種:其中480人是已經還款的人;另外沒有還款的人中,有的人符合有勞委會所說的特殊困難的條件,黃孟儒估計,這些大概有2百多人;而剩下的4百多人裡,可能不具備勞委會認同的困難情形"
而在於當初關廠時,那是否算是貸款? 政府應不應該將代墊款項視作貸款?
工人占據工廠,是為了償抵工資.(類似假扣押)從今天的觀點來看,如果這算是貸款,當初就不能欺騙工人說不必還. 因為這樣等同是欺騙工人去貸款. 工人的損失就是放棄了對雇主的債權.使雇主得以違反勞動契約,工人更無法順利討回工資. 故就事情前因後果效力來考量,不應將該款項視為貸款,相反,若將它視為貸款 則有違誠實信用,更別說是追討了 (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