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4
隨著時代的進步,防制就業歧視制度的建構與推動,已成為檢視國家保障其勞工基本人權的重要指標,也是國際間所認定的普世價值。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也就是說,為了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平等,法律明文列舉「就業歧視禁止項目」,禁止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與從事特定工作無關的特質」來決定其受僱機會或勞動條件,而做出直接或間接不利的對待,造成「就業歧視」。
近年來,政府大力推動防制就業歧視業務,諸如定期舉辦相關業務研討會促使雇主深入瞭解禁止就業歧視之內涵,又大量印製防制就業歧視相關手冊、摺頁促使民眾瞭解自身就業權益,故以往隨處可見雇主徵才諸多不合理的限制條件已逐漸減少;而防制就業歧視業務推動至今,也有顯著效果,例如,航空公司招募空服人員改以工作性質、工作內容來規範需求條件,讓具備相同條件的求職者,能夠得到一樣的面談機會。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勞委會將持續辦理防制就業歧視業務宣導,並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防制就業歧視相關宣導業務,避免求職者或受僱者於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受到不公平或不同的差別待遇,並建議雇主於招聘人才應以求職者工作經歷及能力等條件,作為人員進用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