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新聞稿】照顧不分天氣,給我真正的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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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6

家庭照顧假將於今日立院臨時會重提審議,行政院冥頑不靈地無視民間團體多次抗議與反對,仍以原草案內容逕送立院,預計以表決多數強行過關。有薪家庭照顧假,對需要負擔照顧責任的勞工朋友來說不可或缺;盡速通過確實是眾民所望,但讓這種限制多多,完全悖離立法精神的修正案通過,僅是執政黨為了政績好看,而端出看得到卻吃不到的政治牛肉,缺乏改善勞工的家庭照顧需求的誠意。

因此,在立院審議前夕,婦女新知基金會、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彭婉如文教基金會、老人福利推動聯盟、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千障權益行動聯盟、台灣勞工陣線等團體,集結到立院門口抗議;強力要求立委們不要僅因為要政績就忽略婦女、身障者、老人等的需求,草率通過帶有性別、身心障礙、年齡歧視的多重限制法案;而是應回歸性別工作平等法精神,盡速通過不限於颱風天及照顧對象,比照公務員至少五天有薪,能滿足勞工實際需求的家庭照顧假;別再拿看得到吃不到的假政策來欺騙人民。

家庭照顧,並非颱風天與十二歲以下兒童才需要

行政院草案下,勞工要享「有薪家庭照顧假」,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颱風等天災「停課不停班」的狀況;(二)需親自照顧家有12歲以下子女。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01~2010年的資料,各縣市一年間因天然災害而停止辦公、停止上課的情形,平均一年約僅有0.3天會出現「停課不停班」的狀況。每年約0.3天的前提,相較於公務人員享有五天有薪的待遇,相距甚遠。再加上行政院版的有薪對象,僅限於照顧12歲或國小以下的幼童,如果勞工家庭需要照顧的對象是失能、失智的老人、身心障礙者等狀況就不能適用,雙重條件限制下,能夠符合受益條件的勞工少之又少。

事實上,家庭照顧工作的沉重負擔並不會因為天氣晴而減緩或消失;而需要勞工照顧的家庭成員,也並非光是十二歲以下子女而已。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家庭照顧者,需要照顧的對象可能是子女、家中長輩、甚至是其他親屬與同居伴侶;行政院的修正草案,雖可能滿足停課不停班時雙薪家庭家長照顧兒童的需求,但同時也排除更多人的照顧權益;即便受照顧者吻合條件,非婚同居伴侶、單親等家長等卻無法有薪。有薪家庭照顧假並非萬靈丹,而僅是政府支持勞工家庭照顧工作的初步展現;不同年齡、性別、身心狀況者有其不同照顧需求,除了通過至少比照公務員的五天有薪家庭照顧假外,政府更應盡速著手研擬各項配套措施,分攤照顧重擔,讓勞工可以有喘息的機會。

勞工申請照顧假缺乏薪資誘因 國家漠視勞工家庭及女性的照顧負擔

據統計,家人照顧需求為婦女未能進入勞動市場之主因。長久以來,私領域勞動力長期被排除在成本考量外,女性被要求無酬肩負照顧工作;即便是投入職場的女性,在遇到家庭成員需要照顧時,依然被迫無薪返家照顧。家庭照顧的成本並未消失,僅是由可計算的雇主負擔隱形轉嫁到個別家庭照顧者身上,造成女性在職場及照顧工作的雙重壓迫,完全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立法精神。

如果國家繼續卸責,等於漠視女性就業及參與社會的障礙,實際上已經違反政府簽署、施行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一條明定:「鼓勵提供必要的輔助性社會服務,特別是通過促進建立和發展托兒設施系統,使父母得以兼顧家庭義務和工作責任並參與公共事務。」為落實此公約,政府本應盡力提供家庭照顧之友善就業措施,促進工作與家庭之平衡;從勞工家庭的需求來看,除了要求有薪的家庭照顧假之外,還需要政府提供普及、優質、平價的照顧服務體系,給勞工完整的照顧公共化服務,不要只是用0.3天的颱風照顧假來敷衍。

回歸立法精神,給勞工真正的家庭照顧假

這兩年,婦女、勞工、社福團體已多次公開反對該草案的多重限制,並要求勞工應比照公務人員,只要家庭成員有緊急照顧的需求,包括照顧小孩、失智及失能老人、身心障礙者等各種情況,都應享有五天支薪的休假。如此殷殷期盼與呼喊,卻一直未受到政府及立委們的重視。即便有立委提案放寬條件,將照顧未滿十八歲兒童納入,卻也僅是杯水車薪,無法真正滿足勞工的照顧需求。

行政院所提出的「颱風家庭照顧假」完全悖離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立法精神,由此可看出政府對家庭照顧工作的輕估與無心負責;對此,我們提出沉痛的抗議!!嚴正要求立院應回歸性別工作平等法精神,盡速通過能滿足勞工實際需求的家庭照顧假;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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