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漁工聘用放寬與否
勞委會:兼顧本外籍船員權益

2012/07/27

針對現行外籍漁工引進規範,蘇澳漁會漁民今(27)日到勞委會陳情,提出縮短僱用外籍漁工的招募程序、放寬行蹤不明者限制僱用、降低就業安定費、免除勞保加保等要求,勞委會指出,現行僱用外籍漁工所需繳納的就業安定費,相較其他行業已是最低,因此不宜調降,至於縮短僱用流程部分,則將配合農委會檢討評估後,透過勞、資、學、政對話機制討論產生共識。

對於漁民各項訴求,勞委會一一說明如下:

一、關於外籍漁工引進模式比照長期照護中心,由漁會辦理國內漁船員招募部分:

(一) 基於外籍勞工補充性原則,雇主申請引進外籍勞工工作前,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辦理國內招募後,才能就招募不足人數提出申請。又目前辦理國內招募方式有2種,事業類、外籍漁工及家庭幫傭部分,是以登報求才及由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推介方式辦理。另外籍家庭看護工部分,配合國內長期照顧資源整合,95年經過跨部會協商後,國內招募方式改由先由當地衛生局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真的找不到人時,才可以申請外籍看護工。

(二) 另外籍漁工是否可以比照外籍看護工國內招募模式辦理,勞委會將配合農委會評估檢討後,透過勞、資、學、政的對話機制進行討論。

二、有關漁會希望逃逸外籍漁工比照看護工遞補,同時希望調降就業安定費數額兩部分:

(一) 由於逃逸外勞常淪為在臺非法工作者,因此如果外籍漁工逃逸後就同意遞補外勞,很可能導致在臺外勞人數快速增加,勢必影響國人就業權益、防疫安全及社會安定,所以就業服務法明定,除外籍家庭看護工因人道考量,可以在一定條件下進行遞補外,其餘各類在逃逸外勞查獲並遣返出境前,目前依法無法遞補新外勞。

(二) 另目前雇主聘僱外勞時所繳納的就業安定費,主要作為加強辦理促進我國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而就業安定費數額的訂定,主要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等因素。目前僱用外籍漁工,每名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為新臺幣1,900元,已經是各行業中數額最低者,現行尚不宜調降,勞委會隨時會就國內經濟發展狀況、勞動供需狀況、各業受僱員工薪資、聘僱外籍勞工的成本及其他相關勞動條件等,檢討調整因應。

三、有關建議外籍漁工無須投保勞、健保,改由漁船主自行投保商業保險部分:

(一)從事海上作業的漁民,工作環境較有危險性及特殊性,因此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凡受僱從事漁業生產的勞工,無論是本國籍或外國籍,均應由雇主為其辦理參加勞保,以確保海上作業漁民都能享有勞保的保障。

(二)勞保各項給付保障較完備,如勞工依法參加勞保,除可享有請領保險給付權利外,一旦在工作中不幸遭遇職災事故,雇主也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抵充其職災補償費用;如果只為外籍漁工投保商業保險或醫療保險,在相同保費標準下,獲得的保障不一定比勞保好。

為了確保外籍漁工享有與本國勞工同等的勞保保障,勞委會也要呼籲僱用外籍漁工的雇主,還是應該要依規定為勞工加保。

(三)至於漁民陳情外籍漁工參加全民健保後的給付問題,勞委會已將相關訴求轉請衛生署處理。

四、至於僱用外籍漁工不適用國內基本工資部分:

(一)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法律,凡適用該法的勞工,不論國籍,雇主給付的工資都不可低於基本工資。又基本工資立法意旨是以維持勞工基本生活為目的,外籍漁工在我國工作,消費水準跟本國漁工一樣,所以工資受到基本工資的保障十分合理。再依國際勞工公約規範,對謀職移民者(以受僱為目的而移入之他國人),包括報酬等事項的待遇,不得低於其本國國民,也禁止在職業方面的機會均等與待遇平等存在歧視。

(二)此外,家事勞工因工作性質特殊,不論國籍,目前尚非屬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勞委會已另行研議立法保障他們的基本工資等勞動條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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