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7
針對報載新制勞工退休金「領的比繳的少,四萬多退休勞工吃悶虧」的疑慮,勞委會27日強調,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3條定有「保證收益機制」,勞工所能領取之退休金,除本金外,並保證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
勞委會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8條規定,勞退基金年度分配基準日係以每年12月31日為基準,勞保局並於每年盈虧分配基準日後3個月內辦理盈虧分配,勞工如於101年11 月申請退休金,因101年度尚未辦理盈虧分配,依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係以100年度之計算標準計算。
有鑑於經濟情勢變化快速,尚未分配收益之退休金如仍以前一期收益標準計算,易生爭議。為臻合理公平,使勞工退休金尚未分配之收益,更為貼近申請當時基金實際運用報酬,勞委會爰自7月23日起,刊登預告修正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7天期間將廣納各界意見,做為後續研議修正條文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