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評大會今天審查「飲用水水質水源保護區變更」政策環評,環保團體要求應更審慎評估,勿草率通過,否則攸關全民健康安全的水資源將遭到破壞,今天由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粘麗玉主任代表提出意見如下:
一、目前報告並未討論「地下水體」保護政策
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飲用水水源包括:一、地面水體:指存在於河川、湖潭、水庫、池塘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二、地下水體: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目前環保署進行「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變更政策評估」,所提供環評大會審查的評估報告並未納入「地下水體」的保護評估,請環保署依法納入評估。
二、依據經濟部101年.3月6日公布之「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11條至第14條,應確認「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地下水體」之安全,應進行調查及評估,任何廢止作業不應危害「地下水體」安全。
三、87年訂定「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原則及範圍應重新檢討
近幾年來如義大世界及佛光山於高屏堰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涉違法切割環評開發,雖環評要求其零排放,但義大世界仍不斷違規被開罰,其涉直接排放汙水入大坑溪、高屏溪,非常接近高屏攔河堰飲水取水口。未免此不當開發被複製,政府管理及法令都應完備,故「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原則及範圍應重新檢討,「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變更政策評估」應審慎評估才能定稿。
四、各地地方政府施壓層出不窮,水源區開發壓力不斷,故不應提供易廢止飲用水保護區之平台。
五、「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廢止作業應更嚴謹,應先全面檢討現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是否劃設適宜,邀請水文、水利及地質專家進行「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檢討,不宜只偏環工專業討論。草率變更並不適當。
六、未完備檢討前,環保署「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變更政策評估說明書不宜草率定稿。
七、針對環保署所提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變更政策評估說明書(草案),修正對照及說明如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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