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移署出停雄字第1010116912號文,關於政府給予國人藏族配偶在台居留案,相關機關會議決議指出:
一、為協助國人藏族配偶持印度旅行證件來台者,取得在台居留權,政府相關部門已於日前召開專案會議,並達成決議如下:
(一)持印度旅行證之國人藏族配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檢附相關文件,向駐印度代表處申請專案核發停留期間60日且未經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
1、與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結婚,在國內辦妥結婚登記滿3年,並於近3年內每年在國內合法停留逾183日。 2、與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結婚且育有在台設有戶籍之親生子女者,在國內辦妥結婚登記滿2年,並於近2年內每年在國內合法停留逾183日。
(二)持有上述駐印度代表處專案核發停留期間60日且未經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入境者,得檢具以下文件向本署申請居留許可。申請時,應與國人配偶同行辦理:
1、貼有照片之申請書。 2、印度旅行證、停留簽證。 3、國人配偶或其子女之身分證明文件。 4、主管機關及印度政府六個月內核發之無犯罪刑事紀錄證明文件。後者應經印度代表處驗證。 5、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國內醫療院所三個月內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乙表)。
(三)本署受理上述居留申請,應會同外交部、蒙藏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組成專審查小組審查。
二、本署為依上開專案會議決議受理上述居留申請,刻已著手邀集外交部、蒙藏委員會等相關機關,研商訂定聯合審查小組設置要點之相關配套措施。完成後,符合上述規定之國人藏族配偶持印度旅行證來台者,即可向其居住地之本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台藏家庭人權聯盟及白刷刷黑戶人權行動聯盟聲明如下:
一、 台藏配偶家庭在田秋堇、陳節如、黃文玲、尤美女等委員辦公室的戮力幫忙下,歷經記者會、政院陳情抗議以及無數次的協調會議之後,終於等到政府對國人藏族配偶居留訂出相關規定,改變了過去國人藏族配偶永遠無法取得居留的困境,據此,對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對此案之快速回應,僅此致意。
二、然而,對於政院跨部會中的若干決議,涉及對藏族配偶的污名歧視並影響國人家庭團聚權,聯盟深感不妥。基於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原則,與國人有正式婚姻關係之配偶,應予以一視同仁。因此,藏族配偶應比照其他外籍配偶,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於第一次入境十五天內即可辦理居留。
三、承上,基於憲法之平等原則,男女婚配係基於其自由意志,不分國籍男女,應予以尊重;更不應以婚姻登記長短以及是否育有婚生子女作為申請居留年限之標準。行政院的決議,顯然污名化國人的藏族配偶,甚至侵害了國人家庭權益,更有違人權精神。
四、由於配偶長期無法申請居留,台藏家庭無法享有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國民平等權,致使台藏婚配家庭之經濟負擔,遠遠重於其他外籍配偶家庭,許多家庭面臨生存困境,因此才請求政院正視其應享之各項權益。政院雖表示願意解決藏籍配偶的居留問題,卻又在居留條件上設此高門檻。此官方決議的專案,嚴苛至有刁難之嫌,不但嚴重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精神,也完全無視國際人權法規,不禁讓人懷疑政院只是借此專案再次合法化其對藏籍配偶與台藏家庭的歧視。我們強烈要求政府應同等對待國人之藏族配偶,盡快給予合法居留。本聯盟將結合國內外各關心團體、組織繼續爭取國人與藏族配偶之平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