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勞工貸款案
勞委會:透過法院程序還原真相,尊重判決結果。

2012/08/16

關於某報讀者投書「好律師與好主委只能擇一」乙文,對於勞委會辦理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追償的看法,容有誤會,謹說明如下:

勞委會為了協助86年間關廠歇業失業勞工於待業期間無後顧之憂,並儘速獲得就業機會,制訂「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這個方案係屬貸款性質,但為照顧當時關廠歇業失業勞工朋友,即以當時相對較低的貸款利息與多年分期還款方式,協助失業勞工渡過難關。貸款實施以來總計放貸人數為1千餘人,在還沒有依法律程序催收前,就已有近5百位貸款戶還清貸款,但在還款期限到期並不斷透過電話或催告函催收後,仍有部分貸款勞工沒有依約還款,逾期本金達新臺幣2億3千萬餘元、逾期應收利息8千萬餘元。

這項貸款案自86年開辦至今已近15年,由於債權請求權時效將屆,基於維護國民利益、保障國家債權的立場,勞委會在情非得已下必須依貸款要點規定辦理催收,但對於有困難的逾期貸款失業勞工,勞委會也會就程序及實體面,盡力、妥善地與貸款勞工協商,並且儘量提供協助,如果確實無力清償,勞委會也會在進行法律程序、取得債權憑證後依法結案。

讀者於投書中表示,貸款勞工對取得該款項的性質與勞委會看法不同,並訴求曾獲數位勞委會前主委承諾絕不會對勞工追償,唯該等情事之有無,都可透過法院程序加以釐清,還原事實真相,如果勞委會無權要求,自然必須遵守法院判決結果。

事實上,勞委會在民國94年時曾對部分貸款勞工提出追償的民事訴訟,並經法院多次判決勞委會全部勝訴確定(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584號、第1652號、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8372號);法院不但判決貸款勞工必須全數清償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部分也否決勞工酌減的請求而須全額償還。

對行政機關來說,當然必須依法行政並尊重法院判決,勞委會是否有權可以免除尚未清償貸款勞工的利息?如果可以免除,對前已全額清償貸款本息及違約金的500多名勞工朋友,勞委會又如何以對?是否可以容許有二套標準?凡此種種,都是勞委會在處理時必須審慎考量者。

至於支付命令,本是為了節省訴訟資源和避免繁鎖訴訟程序而設,也是勞委會採用支付命令的本念初衷;而支付命令的聲請依法必須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逐一為之,此事十分單純,並沒有投書中所說利用訴訟策略等複雜因素存在,也一併在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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