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公布「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明定「新聞製播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違者可處最高兩百萬元罰款,甚至停播。儘管這一打算列入衛廣法第二十條的條文,其實也規範有線電視頻道的新聞節目,許多人認為這主要是在糾正談話性節目無端爆料、黨同伐異等歪風,乃以「名嘴條款」稱之。不過,NCC強調,相關罰則係針對新聞製播業者而非名嘴或談話性節目,從而否認有所謂「名嘴條款」存在。我們認為,不論是否針對名嘴,此一條款雖正面回應社會對當前電視新聞及談話性節目亂象的普遍不滿,但由行政機關逕自處分媒體新聞與言論內容顯有違憲之虞,NCC不應草率將事。
新聞媒體做為資訊服務業,有其商業或產業本質,也兼具社會公器的特質。電視新聞及談話性節目原應提供閱聽大眾準確而平衡的資訊,不論報導、分析或評論,以助公眾耳聰目明,進而深化民主。不過,台灣從上一世紀九○年代中期廣電媒體解禁以來,業者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顯然走偏鋒,新聞的聳動、談話性節目的煽情,都因惡質競爭而竟然成為業界主流。新聞查證與基於事實做評論,原係新聞媒體建立公眾信任,並據以永續經營的正辦,台灣的電視新聞與談話性節目卻常唯利是圖,為了追逐收視率而揚棄專業倫理,不惜犧牲記者職業榮譽與名嘴自身格調,進行自殘的行為。
其結果是,十多年來,有些節目、媒體及名嘴固然因此獲利,但整體而言,記者的尊嚴與榮譽江河日下,有時竟與狗仔同流;名嘴大膽爆料、聚眾公審、干預司法,也被視為社會主要亂源。大眾媒體經此折騰,公信力降到只有一%,而台灣也由於長期處於新聞真相不明、是非不分、認同混淆,陷入嚴重對立狀態,至今仍不是正常的國家社會。
做為廣電媒體產業的主管機關,NCC以「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要求新聞製播與評論,符合新聞專業中講求「準確與平衡」的要素。對於近年愈演愈烈的電視新聞亂象,尤其廣為社會所詬病的名嘴現象,嘗試提出扭轉之計,也屬責無旁貸。不過,NCC畢竟是行政機關,屬於受新聞媒體監督的對象,由行政部門對新聞機構的新聞與評論進行裁罰,不論事前或事後,終非民主國家所應為。在台灣,行政部門介入新聞內容審定與處分,不但必然面臨違憲的質疑與挑戰,由於馬政府上任八個多月來,箝制言論自由的惡行接踵而至,新聞自由顯已倒退,NCC又因曾違憲組成而致各界對其黨國工具屬性疑慮未除,則匡正電視新聞、尤其名嘴亂象的修法動作,即令出自善意,亦不具實際可行性。
然而,電視新聞及談話性節目亂象的確不是台灣之福,媒體與名嘴也不應超越法律之上。改變現狀,新聞自律是途徑之一,惟電視台與名嘴,長期視自律如無物,多年前即有新聞局長指「新聞自律不可靠」,現今依然如此。他律之中,市場機能是其一,但在台灣極度分眾的電視收視市場,顯有市場機能失靈的現象,反而間接鼓勵業者與名嘴走向膻色腥無以自拔。法律從而是相對可行之道,因不實報導與評論而個人名譽、權益受損者,經由法律程序向媒體與名嘴討回公道,儘管需要一定時日,仍有相當效果。另外,現行衛廣法其實有更正請求權與答辯要求權的條文,且訂有罰則;如確實執行,對業者與名嘴自有一定的規範作用。不過,此一規範多年來徒法不足以自行,甚至形同具文,NCC在另起爐灶之前,先認真執行這種保障不實新聞與評論受害者的現有法律明文,應是較為務實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