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到校時間修訂牽扯污衊教師會爭取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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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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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今日報導因花蓮縣教師會在今年花蓮縣政府教育處7月9日召開修訂「國中小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會議上,提案學生「不早於7點30分到校為原則」,獲得與會者共識,且報載指教師會是為了爭取工時,才提出修改學生到校時間的請求。

此一污衊教師會的相關指控,本會澄清與聲明如下:

一、修訂學生在校時間係因學生家長投訴縣長信箱指控學校違反規定要求學生過早到校: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於去年12月28日邀請縣教師會與學校校長代表到教育處召開會議,針對家長投訴部分學校要求學生7點20分以前到學校,與縣府規定有違(附件二),要求學生太早到校,導致睡眠不足,請出席成員討論是否修改本縣國中小學生到校時間規定,本會代表當場質疑為何與學生家長權益有關之事項,未邀請學生家長代表出席?且會議主席試圖作成國中生7點至7點30分之間到校的裁決(附件一),與家長投訴的訴求不合,本會代表當場表明不接受會議主席的裁決,且要求再召開會議,邀請學生家長出席表達意見。

二、7月9日會議決議書面記載與實際決議有不完整之處:

7月9日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召開的第二次會議,會議決議第二點記載為:「學生不早於7:30到校為原則,下午於16:30前離校,7:30至8:00及16:00至16:30學生到校或留校,學校應闢教室集中由導護老師管理,課後照顧等專案計畫應報府核備後執行。」(附件三)會議中完整的決議應略為「學生不早於7:30到校為原則,下午於16:30前離校,7:30以前及16:30以後學生提前到校或留校,學校應闢教室集中由學校商請適當之人員管理,課後照顧等專案計畫應報府核備後執行。」

縣教師會在會議中清楚表達以下幾點意見:

(一)國中生與國小學生時間在校時間高於先進國家,應縮短學生在校時間。

(二)基於多數家長建議,為了便於家長接送,全縣各國中小學生在校時間應一致,也就是比照公務人員,早上八點以後到校才算遲到。

(三)學生上午8點到下午4點在校8小時,學校老師上班時間也配合學生在校時間。

(四)基於學生安全考量及教師補休必須依規定每日加班滿一小時,才能補休的規定,校內導護老師7點30分以前到校,下午4點半以後離校,因此,學生在上午7點30分到8點以前到校,下午4點到4點30分以前離校。若學生家長有特殊原因,學生要提前於7點30分以前到校,下午4點30分以後仍無法離校,則由學校商請值夜等適當人員協助將學生集中於校內穿堂或教室等適當地點管理。

100年12月28日與101年7月9日二次會議本會的大事紀如附件。

三、縣府教育處遲至開學前一日下午才發出公文給各校,造成各校作業不及:

縣府教育處在本會接到各校反映後,於上星期一開學前請教育處將新的規定發文給各校,但教育處卻在開學前的8月29日下午才將發文各校,致各校作業不及和解讀上的差異。

最後本會要鄭重聲明:

本會基於教師法賦予對教育事務有提供應興應革之權利,在學生在校時間的修訂上也兼顧各方之權益,提供完整之配套方案,卻遭無端污衊。況且會議代表中其他代表遠多於本會代表,因此會議結論實屬於共識決。 有心人士若再無端造謠污衊本會,本會將採取維護名譽之必要行動。

聯絡人: 花蓮縣教師會理事長 劉立軍 聯絡電話:0982-017515 花蓮縣教師會常務理事 陳源豐 聯絡電話:0982-625510

附件一:1001228研商國中小學生在校時間會議紀錄 附件二: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 附件三:1010709研商學生在校時間會議紀錄 [1]、[2] 研商花蓮縣國中小學生在校時間會議大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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