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老本 勞團提擴大墊償
金管會反對 勞委會要研究

2012/09/11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孫窮理

從16年前關廠風波所引發聯福紡織、東菱電子,到去年太子汽車,以及今年的華隆、榮電,資方都是以關廠歇業、倒閉、沒錢等理由,積欠員工薪資、資遣費和退休金。因此,勞工團體及立法委員在9月10號召開《勞基法》第28條修正草案公聽會,希望把資遣費和退休金,共同納入「積欠工資墊償資金」範圍內,並提高墊償基金提撥率,期望更全面地保障勞工權益。

現行《勞基法》第28條規定,若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遭積欠未滿6個月的工資,可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基金來源則是雇主依當月投保薪資總額,按提撥率繳納。勞工團體提出的修正草案希望提高費率、擴大墊償範圍,包含資遣費及退休金。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表示,資遣費及退休金是延遲給付的工資,這筆錢本來就是勞工的。去年爆發太子汽車案時,曾有立委提案要提升工資債權順位,優先於抵押權受償,當時政府相關部門就持反對立場,認為會影響企業融資;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吳永毅認為,如果先不管債權順位,退而求其次把退休金、資遣費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並提高提撥率,至少可以解決勞退舊制衍生的爭議。

2005年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退休制度(勞退新制)時,為了與《勞基法》的退休制度(勞退舊制)銜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雇主應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而資方的提撥率,也在《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訂定了按月提撥2%~15%的規定。林佳和指出,結果現在已經7年過去,資方不但沒有足額提撥,政府還只讓他提撥2%就好,使勞工陷入領不到錢的困境,導致舊制爭議不斷發生。

林佳和提及,雖然德國解雇勞工不用付資遣費,但是德國《企業組織法》規定,假如關廠、大量解雇時,企業要和勞工協商「社會計畫」,而「社會計畫」中,就會包含台灣的「資遣費」。德國《破產法》第219條也規定,只要企業破產,「社會計畫」優先於一切債權,包括抵押權在內。假如企業付不出來,就由國家支付破產津貼,「某種程度也可算是墊償制度」,因為這個破產津貼平時就是由雇主挹注的就業保險,來形成的一個大基金。林佳和也說,「工資墊償」和「勞工退休金準備金提撥」其實是一體兩面的,要解決舊制遺留的問題,擴大工資墊償範圍是一條可以走的路。

「這是討好勞工的法案」,金管會銀行局組長王亨毅說現行法制非常完善,已可保障勞工權益,不用修法,只需加強運作,「但這是勞委會的職責,與金管會較無關聯」。他表示,金管會的職責是監督及管理金融機構,如果讓勞工債權優先,或者擴大墊償範圍,將增加金融機構「無法掌握不可預期的風險」,怎能放心把民眾存放在銀行裡的錢,提供給資方融資呢?王亨毅認為,修法不僅影響企業取得融資的機會,還可能導致往後沒人敢當老闆。

在《勞基法》第28條修法公聽會中,金管會銀行局組長王亨毅(背對鏡頭者)認為現在的制度對勞工的保障已經很好了,擴大墊償基金的修法版本是「討好勞工」,這引起現場許多領不到大半輩子「棺材本」勞工的憤怒,高聲叫罵,並舉起手舉牌抗議。(攝影:孫窮理)

吳永毅表示,現在實際執行的提撥率是萬分之2.5,如果一家企業總投保薪資是100萬,每個月要提撥的金額是250元。若提撥率升至萬分之15,每個月也才提撥1,500元,但如此就可從原本墊償6個月,增加6倍到36個月。而目前墊償資金還有80幾億,擴大墊償範圍、增加提撥率後,預計基金一年可以收到36億多,累積5年後,就可以達到270億以上,要墊償華隆、榮電案絕對綽綽有餘;對資方來說,則是全體資方先替出問題的企業先行墊付,再由國家出面向這家企業追討;可說是一個由所有資方共同分攤風險、負擔非常低的集體保險辦法。

針對修正草案,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副處長謝倩蒨表示,並不是反對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提撥率調高至萬分之15,但必須考慮提高後是否就足以支付資遣費及退休金,「我們也在思考到底夠不夠」,且目前墊償範圍只限縮在工資,因此還需全盤考量。至於舊制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的問題,謝倩蒨則回應,已請各縣市政府清查所有事業單位,「該提撥的一定要提撥」。這番話引起底下勞工群起不滿,認為勞委會一直說要清查、要資方確實提撥,但都是空口說白話,勞委會除了罰款以外,拿不出其他辦法解決;而且勞委會也一直沒有辦法把「足額」的定義定清楚,只要求資方提撥法定下限的2%,根本不足以支應勞工的「棺材本」,勞工質疑:「政府的角色到底在哪裡?」

回應

勞退舊制提撥果然是個大坑

同意墊償基金的方式,但是計算的方式修正一下
應使用與"新制退休金制度"方案(提撥金額)來要求雇主
當雇主提撥勞工舊制年資退休金金額的6%(逐年逐月提足)
當勞工自願離職雇主得申請退回(勞工權力喪失),
當勞工退休或資遣時,雇主得申請退回(勞工依法取得退休金或資遣費),
當雇主財務有問題時,勞工得申請墊償(保障6%轉新制或年資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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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舊制退休金(遣散費)制度是雇主與勞工之間的豪賭,政府立場是不干預
當勞工能熬到退休且雇主願意支付退休金,那喜事一件
當勞工"不"能熬到退休或雇主"不"願意支付退休金,那悲劇一件
雇主與勞工之間的豪賭到底是誰的勝算較大?
雙方的社會責任在哪裡? 政府的責任又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