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王顥中
明天(9/28)是世界零迫遷日,不過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都更案的居民卻將面臨強拆的危機。9月13日,住戶許素華收到法院的強制拆遷命令,要求她在15天內、也就是9月29日前自行拆除,否則將逕行強拆。大同南路都更案分為3個都更單元(甲、乙、丙三區)、總坪數約3,147坪,約有113戶居民;實施者圓富建設已經送出乙、丙兩區都更事業計畫至新北市府報核,目前乙區10多戶居民,領取補償金後已經遷出;包括許素華家等5戶所在的丙區,實施者目前並未提出安置方案,而是同樣以發放補償金的方式,要求居民遷出。在今天立法院的記者會中,代表營建署出席的都市更新組科長林佑璘表示,在限期「拆屋還地」的部分,由於法院判決是針對實施者與住戶間的「私權爭議」,與都市更新無關,因此營建署無法處理;在安置問題部分,他表示營建署將透過都更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中的處理舊違章建築容積獎勵,與新北市府協調,「讓原住戶回到原有的社區生活。」
土地所有權爭議
大同南路都更案的爭議之一是土地產權,由於都更範圍內大部分土地過去登記在當地廟宇舍人公所屬的神明會下。居民在40、50年前,向神明會購買土地建築房屋居住。不過,由於神明會不是法人,無法成為土地所有權的權力主體,因此居民在購地時無法辦理過戶,因此實際上沒有土地所有權。不過,之後神明會變更登記為祭祀公業。祭祀公業的「派下員」(所祭祀祖先的子孫)成立管理委員會與代表的管理人,管理人以土地抵押申請借貸,另一方面,樺福建設則取得原債權人的債權後,在2005年向法院聲請法拍土地。2008年,亞青建設購得土地,又在60天後,將土地轉買給目前都更案的實施者園富建設。
協助本案的律師詹文凱解釋,祭祀公業組織可以選出管理人處份不動產,不過需要經過全體「派下員」的同意;管理人在無法取得全體「派下員」同意的狀況下,以「借貸」形式進行土地移轉,再與債權人互有默契的情況下,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在雙方承認借貸關係而債務人沒有提出意義的情況下,法院判決支付命令後,債權人便可再申請法拍。他說這樣雙方在法庭上「套好演戲」,是「訴訟詐欺」的行為,這樣的情形並非個案,不過法院卻未深入追究,讓有心人士用這樣的方式,將土地移轉給建商。
另一方面,政府從2003年開始在此推行「公辦都更」;2004年,樺福建設被評選為最優投資人,成為代為執行此都更案的實施者,不過樺福卻沒有在期限(2005年7月)內將都更事業計畫送交新北市府核定,在公辦都更沒有進一步下文的情況下,如前所提,2005年第2間建商亞青建設購得土地;許素華表示,亞青建設取得土地後,積極鼓吹居民連署放棄公辦都更、與亞青合作自辦都更,不過接著便把土地賣給圓富建設,即現在都更實施者。由於居民沒有土地所有權,多數建物也沒有營造執照,因此成為法律上的「違建戶」,而實施者不願對居民提出安置計畫,僅以1樓每坪10到15萬、2樓以上每坪3萬元的賠償金,要求居民搬遷。
從政府承諾改善老舊社區、推行公辦都更,期間土地所有權經歷前後3個建商,到現在原本100多戶原居民,在9年以來的都更過程中,沒有等到最初被承諾的新房子,卻一個接著一個,領補償金被迫離開,堅持留下的,得到一紙限期強拆的法院命令。
淡江大學建築系教授黃瑞茂表示,台灣土地所有權時常混雜不清,是因為經歷多次城鄉遷徙、戰爭與移民等歷史因素,政府應試圖解決問題;他強調目前都更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予政府工具,要求建商妥善處理安置問題。
林佑璘表示,都市更新的立意是希望原住戶在都更後仍能回到社區生活,她不認為賠償金代替安置「能被允許」;住戶即使沒有土地所有權,建物是違章建築,都更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中即設計處理舊違建戶發放的容積獎勵,由於目前大同南都更案尚未通過新北市府的審議,營建署將協助協調新北市府,將居民納入安置;不過,她強調審議權責仍在新北市府,營建署無法要求新北市府作出任何結論。她並表示,舊違建戶在都更過程中的安置規定與一般地主不同,如期間無法補貼在外租屋的費用,都更建物完成後,也須負擔部分成本。
由於9月29日後許素華隨時面臨強制拆除,對此林佑璘回應由於法院判決與都更程序無關,而是私權爭議,因此營建署無法處理。對於營建署官員的回應,詹文凱表示,目前實施者以提出舊違章建築容積獎勵的申請,如果最終實施者獲得容積獎勵、卻驅趕居民而沒有提出安置方案,難道不是自相矛盾?他呼籲營建署與新北市府應該要求實施者負起安置現住戶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