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擬修產創條例 減營所稅

2012/09/28

包括丁守中、李貴敏、羅明才、楊瓊瓔等15位國民黨立委,共同連署提出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對於願意進行智財權研發創新、願意來台設立海外營業總部,政府應提供減徵營所稅的優惠,以落實拼經濟的目標。

上述提案已經獲得超過40位以上藍委連署,確定成案,最快本會期就會審查。

丁守中指出,產創條例第10條雖明訂公司可以在投資研發支出金額的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並以公司當年應繳營所稅30%為限,但財政部卻以施行細則等種種方式限制,讓該條文內容無法落實,欠缺誘因,因此修正案首先增訂「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命令或行政規則限制」該項優惠措施落實。

修正案也明訂,企業若運用未分配盈餘投入研發,未分配盈餘得免加徵10%營所稅。 新增訂修正案12之1則明訂,企業或國民,若依照其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取得收益,在研發成本範圍內,可免課所得稅。

李貴敏在提案說明中舉例,如果企業花100萬成本研發出有智慧財產權的產品販售,取得淨利1,000萬元收益,將可以擁有100萬元的免稅額,以鼓勵企業自行研發智財權,協助產業轉型。

修正案規定,若出售智慧財產權的收益非現金,而是股票,因為企業不見得立即賣股求現,研發成本扣抵可以等到實際賣股時再適用。另外,修正案也主張,若景氣在一定指標之下(由政院決定),企業仍願意投資於製造業、策略性服務業或文創產業達一定投資額或願意增聘一定人數本勞,也可以享受租稅優惠。

租稅優惠有二,可擇一適用,一是享受投資金額20%可以抵營所稅,20%額度並分配可在五年間完成抵減。另一優惠方案則是,公司若增聘本勞,雇主支付薪資的30%,可以自增僱當年度時,連續三年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

另外,政院立院審查產創條例時,刪除營運總部享有租稅優惠,但丁守中認為,該項作法導致產創條例實施迄今,沒有國外營運總部願意來台設立,因此他認為應該要恢復,經主管機關認定是營運總部的公司,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此外,鑑於香港、新加坡等國規定,營運總部股利匯出都無須扣繳稅捐,草案也規定,凡來台設立營運總部,可享受股利匯出免扣繳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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