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11/20(二)下午2點~5點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101室 聯絡人:尤委員辦公室羅士翔,02-23588112,lubyee31@gmail.com
一、司法高牆未倒,法扶另築障礙
1、 專案扶助漸趨保守,缺乏社會關懷?
說明:2009年,法扶重點工作共有六大專案,包括「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法律扶助專案」及「人口販運專案」、「勞工訴訟法律扶助專案」、「擴大法律諮詢專案」,以及「八八風災專案」。而直到2011年,法扶依舊僅有該六項專案,法扶決策是否漸趨保守,缺少對社會的敏感性,而未能拓展更多社會議題之扶助業務?近年來,備受重視之環境訴訟,強拆民房的土徵與都更事件,階級與性別交錯弱勢的新移民訴訟困境,在在需要法律專業之協助,法扶是否能有所回應?
2、以「顯無理由」駁回案件比例過高,刪除無資力審查之「是否顯失公平考量」與「部分扶助」之審酌,是否使法扶日漸官僚?
說明:2011年申請案件遭駁回理由「顯無理由」佔55.7%,多數案件均被審查委員以顯無理由駁回,甚至強制辯護案件亦可以顯無理由駁回,是否已無視人民權益?當人民礙於訴訟資源不足,而申請法扶扶助時,本難期待其提出理由以實質具體,如任由審查委員先行判斷有無勝訴可能,是否得當?(近日更傳出,目前正受社會高度關注之台大與紹興社區之訴訟,紹興社區被告居民也曾向法扶請求扶助,同樣是被法扶已顯無理由來駁回,而如今居民們靠著幾位熱心的律師持續訴訟至今);而針對無資力審查部分,近兩年,法扶刪除讓審查委員審酌「不予扶助是否顯失公平」與「提供部分扶助」之規定,讓扶助失去彈性,亦再度令人質疑法扶是否已日漸官僚而難以扮演維護人民權益之角色?
3、行政訴訟案件量過少,法扶無法和人民一同抵抗國家暴力?
說明:2011年,法扶案件中,刑事案件有10,180件、民事案件有4,102件,行政案件則僅有99件,人民發動行政訴訟往往是為了對抗國家暴力之濫權,無論在環保訴訟抑或是抗議不義徵收等訴訟事件,往往需要法律專業之協助,而法扶行政案件數量如此有限,令人質疑法扶是否無法和人民站在一起,一同抵抗國家暴力。
二、法扶基金會之結構與限制
1、專職律師制度是否已發揮其作用?
說明:依照法扶之專職律師約聘辦法,可聘30位專職律師,而法扶也編有18位專職律師之預算,有論者認為法扶應轉型為以專職律師為主,或者至少需每一分會均有專職律師之配置,現有18位員額之預算編列已不見得可因應現在需求,但法扶竟又遲遲未聘用足額之專職律師,且現有專職律師亦集中於少數分會,難以在各地發揮專職律師制度應有之作用,而法扶規定每年至少應承辦36件扶助案件,是否已過度限制專職律師的發揮空間?
此外,法扶是否因因應不同領域設置專業領域之法律中心(如婦女性別法律中心、勞工法律中心、環境法律中心、原住民法律中心、刑事人權法律中心等),並將扶助律師依其領域發展協助民眾,以使法扶業務更趨多元與專業?
2、專職人員之配置是否應放寬?
說明:依照法扶基金會組織編制辦法,法扶總編制員額為240位,2011年年底共有229位,該員額管制是否過嚴,員工業務是否過重?有無必要放寬員額限制,以盡可能使法扶能發揮社會期待之價值?
3、扶助律師評鑑制度是否完善,扶助品質是否有所保證?
說明:至2011年年底,法扶共有2580位扶助律師,如何針對接案律師進行通案式的評鑑?如何依各律師專長業務分案?以盡可能使人民權益獲得更專業之協助,又法扶是否應建構非訟事務的扶助機制,法扶是否可提供替代性紛爭解決程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以及時有效地提供人民法律扶助?法扶應如何創造專業、分工與多元與高品質之扶助律師制度?
三、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決策與監督
1、停滯不前的法扶,董事會責任何在?
說明:法扶近年來所呈現的停滯狀態,主導法扶基金會決策的董事會應是最主要的影響因素,當第一線服務人民的社會工作者感受到法扶無法大刀闊斧、勇於任事、並即時回應社會弱勢者之需求時,董事會應如何調整?當民間團體質疑董事會僅討論例常性事務,忽視自身角色之重要性時,董事會是否能有所回應,提出其關懷弱勢的具體事證?當民間團體對法扶有高度需求與期待時,董事會之組成與遴選程序實應重新檢討,是否應以有具體參與法律扶助經驗並有相當熱忱為其基本條件?相關遴選程序應如何公開透明,盡可能使更適任人選擔任董事?
2、司法院作為法扶之主管機關是否適宜?
說明:依照法律扶助法,法扶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司法院,然而,過去司法院干預法扶運作之傳聞不斷,甚至曾有意修改法律扶助法,讓官方董監事代表過半,儘管依現行法,官方董事並未過半,但司法院依舊可以監督管理之名,介入法扶運作,而過去更曾有司法院監督管理委員會內之委員同時擔任法扶董事會成員之情形,造成同一位官方代表同時扮演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角色,毫不避嫌,亦令人疑問,司法院既已有監督管理之責,又為何需有董事之代表?而過去數年,外界對於法扶日趨保守,無法維護人民權益之批評,究竟司法院作為監督機關又有何回應?而司法院監督管理與法扶董事會決策權限就應如何分際,是否可供外界檢驗,去年(2011)9月底截止,董事會召開過91次會議,監管會也相對密集召開76次審查會,使人質疑監管會如同法扶的太上皇,而司法院依舊干預法扶業務甚深。
3、總會與各分會之關係
說明:總會與各地21個分會之權限應如何劃分?以往即有民間團體發現,各地分會針對「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法律扶助專案」之扶助標準不一,有些分會過嚴,以致人民權益未獲保障,而根據法扶2011年週年報告書,則僅有一個分會有針對監所受刑人與收容人進行加強宣導者,顯然各地方扶助之情況與重點有所差異,總會與各分會究應如何協調,規劃,以對全國人民有完整、平等之照顧,不應區域而有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