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同志婚姻 法院陳詞一面倒
陳敬學vs.戶政事務所案 下月宣判

2012/11/29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王顥中

2006年9月,同性戀伴侶陳敬學與阿瑋,在雙方家長的見證下結婚,之後,前往戶籍所在的台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卻遭駁回,2人於是提出行政訴訟,今天(11/29)進行本案的言詞辯論,法院邀請廖元豪與張宏誠2名法律學者擔任「鑑定人」,表達對同性戀婚姻的見解,並在雙方完成陳詞之後,宣佈辯論終結,預定12月20日宣判。同志婚姻是否會得到司法上的支持,到時就會有答案。

行政法院找來的兩名擔任「鑑定人」的法律學者廖元豪(前左一)與張宏誠(前右三,接受訪問者)都支持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攝影:孫窮理)

事實上,要稱呼這是一場「法庭辯論」其實還蠻怪異的,因為從頭到尾,被告中山戶政事務所對於同性婚姻是否應該合法的議題,都不置一詞,而由法院邀請的2位鑑定人,廖元豪與張宏誠的立場,則都是全力地支持同性婚姻合法。陳敬學表示,自從他們提起行政訴訟以來,今天已經是第7次開庭,前面6次是準備程序,今天言詞辯論,在這個過程裡,中山戶政事務所,或者台北市政府都沒有為駁回婚姻登記的處份做什麼辯解。這造成在法庭上的觀點「一面倒」的情況。

而2位鑑定人的論點,大致有2個層次;首先是就現行法律,像是《民法》中並沒有明確表示婚姻必須是「兩性」的結合,無法從中推導出同性不能結婚的結論;另一個層次,2人都強調了限制同性婚姻對於同性戀人權與平等權的侵害,已經違憲。

廖元豪強調,對於《民法》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應該做「合憲性解釋」為《民法》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而如果真的不能做此解釋,則《民法》的相關規定,就有違憲之虞。廖元豪強調,性傾向是非常難以改變的,近年美國加州甚至通過法律,認為透過精神、心理的方法去轉換一個人的性傾向是「不法」的;在這種情況下,限制同性婚姻,就是對同志的羞辱;廖元豪說,大法官對於「涉及重大人權」與「重要差別」的歧視性規定,會採取比較嚴格的違憲基準,以維護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而同性婚姻就完全符合這2項判準。

廖元豪說,讓同性婚姻合法,對國家安全、社會沒有傷害,反而因為這樣,讓不同性傾向的人可以走入婚姻,還有鞏固婚姻制度的作用。

張宏誠則補充到,一般人認為同性婚姻對婚姻「繁衍後代」這個主要的功能會有所影響,但是現代人工生殖技術已經可以克服這個問題,而如果要以這個理由禁止同性婚姻,那麼是不是結婚之後不能或不願生小孩的異性夫妻,也要強制他們離婚?至於基於傳統道德或宗教信仰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張宏誠也認為,禁止同性婚姻並不會讓道德更鞏固,或者宗教信仰更虔誠;至於有人用「滑坡理論」認為如果開放同性婚姻,那麼接著「亂倫」、「多重性伴侶」這些婚姻也將一一開放,張宏誠說,現在要的只是在現行法律體系的解釋上,接受同性的婚姻,並沒有創造新的婚姻型態,所以沒有這個問題。

大法官第443號解釋強調了「法律保留」的重要,張宏誠說,法律必須明確地讓人看到它的效果,今天《民法》的相關規定,沒有辦法讓同性伴侶看到不可以結婚的解釋,法律沒禁止的,就應該合法保障;張宏誠說,多個國際公約都肯定不同性傾向婚姻的權利,特別是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11年,第17次會議作出第19號決議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向人權理事會提交了第一份「全球基於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所為歧視相關法律、實務見解與暴力行為調查報告」特別強調同性婚姻的權益保障。

這一個訴訟引起關切,現場吸引相當多的旁聽者,甚至使得今天原訂進行言詞辯論的法庭空間不夠,臨時更換法庭;而經由司法發動,最終達成同性婚姻合法的結果,張宏誠說,在目前全球同性婚姻合法的11個國家裡,就有南非和加拿大是由司法發動,最後促成修法而達到的。

「日惹原則」24.建立家庭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