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30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30)日表示,為擴大保障勞工權益,
勞委會原於92年5月22日函釋,雇主因併購而欲留用原有勞工,
表一
僱用勞工人數 |
積欠金額總金額 |
10人以上未滿30人 |
新台幣300萬元 |
30人以上未滿100人 |
新台幣500萬元 |
100人以上未滿200人 |
新台幣1000萬元 |
200人以上 |
新台幣2000萬元 |
加強保障勞工權益-事業單位併購時,經商定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計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解僱人數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30)日表示,為擴大保障勞工權益,
勞委會原於92年5月22日函釋,雇主因併購而欲留用原有勞工,
表一
僱用勞工人數 |
積欠金額總金額 |
10人以上未滿30人 |
新台幣300萬元 |
30人以上未滿100人 |
新台幣500萬元 |
100人以上未滿200人 |
新台幣1000萬元 |
200人以上 |
新台幣2000萬元 |
回應
Re: 加強保障勞工權益-事業單位併購時
為什麼失業沒工作要繳國民年金要逼我們變負債,請勞團抗議國民年金要改成失業人選擇要不要加入國保,政府根本不管失業人的死活,政府不會將心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