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併維力案 勝訴

2012/12/14

【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台北報導】 2012.12.14 03:18 am

國內第一大速食麵業者統一企業與維力食品在97年間的合併案,遭公平交易委員會以違反「事業結合」規定禁止,並處50萬元罰鍰。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統一企業與維力食品的結合,不違反公平法和公司法,判決統一企業勝訴。

此判決意味統一企業與維力食品可順利結合。公平交易委員會吳秀明昨(13)日回應,尊重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也會研究是否有提再審之訴的必要。

判決書指出,統一企業於2008年10月維力的董監事改選中,取得維力半數董事、監察人席次,由統一企業總經理羅智先擔任維力董事長,並於當年度向公平會申報結合。

公平會認為,統一企業取得維力半數董監席次及董事長職務,具有控制影響維力的重要營運決策,且2家結合後市占率超過7成,恐出現速食麵市場遭壟斷的情況發生,已觸犯公平法規定,除駁回結合案,另處統一50萬元罰鍰。

統一不服,在訴願失敗後提出長達4年多的行政訴訟,並於99年再向公平會提出結合案,仍遭到駁回。

本案於2011年首次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時,出現逆轉,最高行政法院將2010年6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統一敗訴的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維力的真正股東為統一及Long Life公司,雙方分別持有維力董事席次的一半,若董事會要作出決議,依維力公司章程規定,必須要出席的2/3以上董事同意,以統一的持股情況來看,還不到能完全控制董事會,並未違反公平法規定。

【2012/12/1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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