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張心華
【編按】自2007年行政院就華光社區土地利用提出了「台北華爾街」、打造金融特區的構想,至今年10月行政院易轍,欲將此塑造為複合商辦的「台北六本木」,國家對此地價精華的「鑽石地」從未停止想像,儘管這6年期間,具體計劃的內容從未公佈,但是對華光社區居民迫遷的腳步不曾停下,社區也從過去700多戶如今只剩下60多戶;政府透過分化的手段,對社區居民施以差別待遇,如今仍居住於華光社區的住戶,大多是被歸類為「違建戶」的居民,儘管他們有的在此生活已經超過50年,如今卻必須面對「拆屋還地」以及30萬至800萬元不等的「不當得利」。
今年(2012)11月,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在詹友坤的家門口,貼上了履勘公告,公告上寫著:「將於12月12日進行強制拆除前的現勘與丈量作業。」當天,民事執行處於詹友坤的家門口噴上標示拆除範圍的紅漆。稍後詹友坤又收到來自民事執行處的函文,要求他在30天內同意明年(2013)的2月20日前自行拆除完畢,否則一旦法務部執行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008年,法務部台北看守所開始對華光社區的部分居民提出拆屋還地的民事訴訟,並且追討所謂的「不當得利」。2011年,法院判定詹友坤等人敗訴,除了拆屋還地外,詹友坤還需支付90萬元。
詹友坤的機車行位於金華街的廖家牛肉麵店旁,而這中正紀念堂旁的一整個街廓──北以金山南路2段30巷為界,東以金山南路2段為界,西以杭州南路2段為界,南以金華街為界──就是「華光社區」。詹友坤與其他住戶的處境,最早可以追溯至1990年,台北市政府將這裡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2007年時,行政院頒佈了「四大金磚」都更計劃,以「台北華爾街」為政策包裝欲在此打造金融特區,也就是在隔年(2008),居民開始被法務部提告,要求拆屋還地。2009年,行政院核定「愛台12建設總體計劃」,其中在「都市與工業區更新」項目中,將華光社區列為優先推動的6個「都更旗艦計劃」之一。到了今年10月,行政院對於華光社區土地開發的最新說法是:改採BOT方式招商,要對土地做「更有價值」利用,一改過去「台北華爾街」,將以「六本木」、「時代廣場」的複合商辦模式開發。不過,無論政府對於華光社區土地利用的想像是甚麼,具體計劃內容卻始終未被公佈。詹友坤等華光社區的居民,也總是透過「報載」得知政府的想法。另一方面,在缺乏明確計劃為前提的情況下,土地所有權者法務部卻逕自開始處理「現住戶搬遷」。
眷戶、非法眷戶、違建戶 法務部切割迫遷居民
法務部採用的方式是切割、分化,以差別待遇的方式一群、一群地迫遷居民。根據2007年北市都發局的調查,華光社區內共有793戶,其中「眷舍配住戶」為601戶,包括早期台北地方法院看守所的職員,眷舍內的獨戶日式住宅配給法官、書記官等高階職員,低階職員則被配給10坪大小的單身宿舍。剩下的192戶則為所謂的「違建戶」。法務部依此先將現住戶切割為「眷戶」與「違建戶」,接著進一步把眷戶細分為「合法」與「非合法」,依照法務部《眷舍管理條例》,退休職員在1983年後曾有職務異動,就會被歸類至「不合法」──雖然,根據詹友坤的說法,司法人員的職務調動本來就很頻繁,「一個檢察事務官,從地方法院升遷到高等法院,是很正常的事」,不過在法務部規定下,眷戶中有140多戶因此喪失居住資格。
針對合法眷戶,詹友坤說這些人得到150萬元到220萬元不等的補償金後就離開了。另一方面,對於「非合法佔用」眷舍的居民,還有192戶違建戶,法務部台北看守所以土地所有權人的身分,從2008年起,對這些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拆屋還地」,並且追討「不當得利」(關於華光社區住戶形成的歷史脈絡,請參考:[1]、[2]、[3])。
「那是你政府自己去登記,沒跟人民說耶,現在卻反過頭來要我們拆屋還地!」楊小姐表示自己的母親在民國40多年間向榮民買了華光社區的房子後便居住於此,民國50年間土地管理機關轉移至台北看守所,關於「先來後到」的順序,政府與居民兩造間的認知有顯然的差距。「後來母親將房子過戶給我,現在我被告『不當得利』,她一直愧疚讓我背債。」
事實上,華光社區的違建戶主張:居民居住在此的時間超過50年,即便是違建,也是「歷史違建」。除了楊小姐外,孫秀美的父親是退役軍人,民國43年進入華光社區居住。王禹奇的父親在50年前自力造屋,他也在此居住47年。王禹奇認為,「違章建築」是大遷徙時代的產物,不但不是問題,更是人民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一段歷史。「國民黨政府戰敗遷台時期,政府眷舍根本不足以負擔一大批來台的軍公教人員。當時眷舍的分配,基本上是先搶先贏,沒分配到的,就在旁邊自己蓋房子。」
王禹奇質疑,即便是違建戶,一定程度上法律還是肯認他們的權利,但是現在法務部對付華光違建戶的手段,為什麼是一昧地要求拆屋還地?以《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為例,「舊有違章建築」指的是民國52年以前就已存在的違建,處理辦法第37條明定「先建後拆」原則,在遷徙既有住戶時,如果合乎國民住宅購買與承購資格者,「應於有安置拆遷戶之建築物供其遷入時,使得拆除。」此外,拆遷時也應給予拆遷處理費與人口遷徙費等等補償,儘管公部門過去總是自我限縮,以「目前已經沒有國宅」為由,規避安置居民的責任,但是不能說法條中沒有納入「安置」與「補償」原則。另一方面,《都市更新條例》對於違建戶的處理,也會給予一定比例的容積獎勵,要求實施者提出處置方案。
分段式處理 國家安置的責任?
國家興辦公共工程而須徵收土地,對於現住戶提出安置或補償計劃是再基本不過的事情。不過,這次華光社區居民被迫遷的過程中,法務部先是以「土地所有權者」向違建戶提起民事訴訟,另一方面,從「四大金磚」、「都更旗艦計劃」、「BOT台北六本木」,對於華光社區開發的具體計劃內容卻一直沒有被公佈,顯然國家此次處置華光社區的手段是:先將整件事限縮至法務部與居民間的「私權糾紛」,無視華光違建戶之所以形成的歷史脈絡、並承擔解決「歷史共業」責任,將事件化約為「土地侵占」。在法務部「排除障礙」後,得到這塊「鑽石地」的國家,便可於此施展馳騁自己對於開發的想像,這樣「分段式」的處理,也藉此甩開國家進行公共工程時,應妥善處置居民的責任,是「脫法行為」無疑。
此外,違建戶還需支付金額30萬至600萬元不等的「不當得利」。民法中的「不當得利」,指的是「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2010年,法院判決詹友坤敗訴,除了拆屋還地,尚需支付近90萬元的不當得利。這筆金額,是以2006年至2011年共5年期間按公告地價的7%,加上每年5%的年利息為計算。對於自己被追討「不當得利」,詹友坤很不服氣,「不當得利不能用在老舊違章建築,『違章建築』這名詞是民國58年、《違章建築管理辦法》出來後才有的,人民先持有房子、你之後修法卻把我們叫做違章建築?何況你給了我們門牌號碼、申請水電,這是時空背景允許人民有使用事實。『不當得利』是非法取得、使用才能成立,我們不是違法取得,又何來非法使用?」
(攝影:陳韋綸)
法務部追討不當得利,對於居民造成實質的經濟壓力,部分居民銀行帳戶因此被凍結,或者上班的公司,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而被剋扣工資。在這樣的情況下,原本190多戶的違建戶,詹友坤說這段期間大約已經有100多戶自行搬遷,離開華光社區。不過,即便自行拆遷,法院討債的動作卻沒有停止。另一方面,剩下的60多戶居民,如果未在期限內自行搬遷,一旦法務部強制拆除,還須繳納一筆費用,做為「拆除執行」費。
不論「華爾街」、「金磚」、「都更」、「六本木」這些政策包裝下,內容是如何的空泛,對於居民而言,「政府說要社會建設,我們居民也願意配合」王禹奇表示,他們的訴求,就是政府應該提出一個合理的安置計劃。日前,行政院秘書長陳士魁曾向媒體表示,將在今年底前完成拆遷,近期法院也已經進入進行拆除前的丈量,居民除了在自家門口靜坐表達抗議外,預計也將在27日走上街頭,為生存與居住權抗爭。
- 1990 台北市政府公告劃定都市更新地區
- 2007 行政院頒佈「四大金磚」都市更新計劃,以「華爾街」為定位,預計打造金融、商務與資訊中心,並且推出高品質住宅。
- 2008 法務部向居民提起「不當得利」民事訴訟。
- 2009 通過愛台十二項建設總體計劃,其中包括「華光社區都市更新旗艦計劃」,是為六大都更指標案。
- 2010 財務部「國有土地清理活化小組」會議結論,要求應以「現金補償、異地安置或其它方式」處理現住戶;並指出無論眷舍住戶或是違建戶,如果無意領取現金補償,「政府應於本地區或鄰近地區興建每戶30坪住宅安置,並發給房租津貼每戶36萬元。」
- 2011.01 法務部台北看守所發文要求眷舍住戶限期騰空。
- 2011.02 華光社區發生火災。
- 2012.10 行政院秘書長陳世揆向媒體表示華光社區採BOT方式招商。
- 2012.12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進入華光社區丈量,並要求同意2013年2月前自行拆除完畢,否則將執行強制拆除。
- 2010/08/28 苦勞報導 「扶老攜幼 要求安置 華光社區居民首度上街遊行」
- 2010/10/04 苦勞報導 「華光社區閣揆官邸陳情」
- 2011/02/12 苦勞報導 「年初二,華光社區的那一把火」
- 2011/02/14 苦勞評論 「華光社區給我們出的考題」
回應
Re: 拆屋、還地、逼債 國家鑽石夢與被迫遷的華光居民
馬英九歷史定位就是「無能」「窩囊」「昏庸」
有窩囊廢馬就有什麼狗官! 『嘎基無半撇,畫唬濫得匈熬啦』
窩囊廢馬昏庸 [見笑轉生氣] 惱羞成怒囉......!!
叨當叨鰓 『一哭、二鬧、三上吊』A『豎仔』!
真是自我感覺良好!豈止無可救藥!疑似中邪了吧!
這種『竟桃』叫做『丟猴』無藥醫『一似郎得撿角!』
遇明君則強 遇常君則弱 遇昏君則亡(馬)!
除為勞工階級爭取幾塊聊勝於無的薪水外,也沒看到窩囊廢馬更有作為的實際行動!
更別說問題中本來就有一殘酷的前提:「物價一直漲」!
當勞工辛勤的工作、超時的煎熬卻無法換來溫飽 那絕對是政府當權的錯!
國民黨政客與廢物官僚還有窩囊廢馬應該以身作則,穿粗衣,吃粗茶淡飯,與民同甘共苦。
【資方擺爛 政府冷血,勞委會束手無策!】有窩囊廢馬就有什麼狗官 政客!
【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 全民皆知的事 就只有勞委會這些官僚 國民黨政客視而不見!】
【拒絕過勞死,廢除勞基惡法八十四條之一】勞委會以鴕鳥心態放任各地方政府自訂標準,也不積極落實,對勞工的身心甚至是家庭生活造成嚴重的衝擊!
詞曲 《當不爽》林生祥
貪我退休金,污我資遣費
頭家短命鬼,欺負老實人
政府沒擔當,勞工來受害
頭家無心肝,高毛又絕代
罷工當不爽
賠我的青春,還我棺材本
頭家按無情,還我血汗錢
短命頭家還我錢
高毛頭家還我錢
Re: 拆屋、還地、逼債 國家鑽石夢與被迫遷的華光居民
土地是登記誰的名字,就是誰的權力。
有宿舍可以住的既得利益者已經享用了五十年,夠了吧?
難道還要配給一棟全新的房子才甘願?
Re: 拆屋、還地、逼債 國家鑽石夢與被迫遷的華光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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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拆屋、還地、逼債 國家鑽石夢與被迫遷的華光居民
訪客 (未註冊) 週四, 2013-03-28 14:28
其實關於法理 之前討論很多.但是法理問題
對想要炒地皮 或者侵害他人權利者
通常被視若無物
所以這裡就用法條 表示我們的權利主張:
憲法 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憲法 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二條
一、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
再從天賦人權角度,
可以說明 華光社區的居民,對國有地絕非無權占用.
至於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1. 須一方受利益
2. 須他方受害
3. 須利益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4. 須無法律上之原因
要重申憲法 第143條(土地政策)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
國有地是共有地
住戶對國有地 既有所有權 原則就應有使用權.
足見華光社區居民 使用土地 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
且,法務部人員 本有宿舍配住,經濟亦不成問題.
又法務部本無從商之權利,
住戶使用國有地,當不會造成法務部之損失
(詳解: 法務部對國有地無處分權
當然不會因不能處分國有地,而有損失
)
法務部對華光社區居民之告訴,實屬濫用.
Re: 拆屋、還地、逼債 國家鑽石夢與被迫遷的華光居民
"土地是登記誰的名字,就是誰的權力。
有宿舍可以住的既得利益者已經享用了五十年,夠了吧?
難道還要配給一棟全新的房子才甘願?"
不是喔~ 公有地/公物的變更得喪 適用行政程序法而不適用於民法!
且就算是民法,現在也看實質持有,不是只看登記.
再就民法論,房子是誰蓋的,就原始取得其權利.
你把人家蓋的房子拆掉,原則上本來就應該回復
配一棟新的房子 公務人員還沒去坐牢
這都算是客氣的了
Re: 拆屋、還地、逼債 國家鑽石夢與被迫遷的華光居民
「不當得利不能用在老舊違章建築,『違章建築』這名詞是民國58年、《違章建築管理辦法》出來後才有的,人民先持有房子、你之後修法卻把我們叫做違章建築?何況你給了我們門牌號碼、申請水電,這是時空背景允許人民有使用事實。『不當得利』是非法取得、使用才能成立,我們不是違法取得,又何來非法使用?」
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而且,違章建築管理辦法,位階這麼低,竟拿來當作議論居住權的是非,真是畸形到一個不行.
Re: 拆屋、還地、逼債 國家鑽石夢與被迫遷的華光居民
嘆 ... 這就是台灣政府 ... <a href="http://asthma.twplaytw.com/" style="color:transparent;">asthma attack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