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孫窮理
今天(12/22)台東縣政府進行引發全國注目的「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環評,在贊成、反對方各自動員。最後台東縣環保局局長、主席黃明恩請旁聽民眾離開,表示將進行討論、表決,就在反對民眾高呼口號之際;環委們趁亂離去,移到另外的場地開會,黃明恩並表示不開放媒體在場採訪。在環委會議結束後,黃明恩宣佈環評「有條件通過」,引起現場一片嘩然。

雖然說是「有條件通過」,但是在台東縣政府的公告中,「開發單位於施工及營運階段應履行下列負擔」只手寫著「必須落實履行承諾事項,並應落實監督機制」。(右圖)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陸詩薇說,台東縣政府這作為,「侮蔑環評」、最後的會議拒絕記者採訪,也「侮蔑新聞自由」;而說是「有條件通過」,但是看不到「條件」,條件是空白的,看不到任何的結論條件,這顯然違法;此外,這一次環評,表定15位委員,只有8位出席,其中還有環保團體認為應該迴避的3位委員,等於只有5名委員出席,未達法定人數,陸詩薇認為這一次環評「違法事實明顯」。
在今天的審查中,場外贊成、反對雙方各據一邊,表達訴求,場內則因台東縣府限制進場旁聽人數,使得部分民眾為了進入展開突擊,進而引發衝突。環評會則不顧場內的騷動,逕自進行會議,由開發單位簡單報告、參與民眾發表意見,開發單位再針對環評委員所提出廢水、廢棄物、汙泥和垃圾的處理問題進行回應。最後,主席黃明恩請旁聽民眾離開,表示將進行討論、表決,此時反對民眾高喊「爭議未決、拒絕離席!」環委們趁亂離去,轉到密室協商,黃明恩表示不開放媒體在場採訪,連在場的記者,也全部被擋在環評會議的門外。
過不久,黃明恩率領環委回到會場,並宣讀「有條件通過」的結果,引爆現場反對民眾群起不滿,然而黃明恩沒有多做說明,只留下一紙紀錄供記者拍照便離去。但這張紙並沒有詳列條件,僅用原子筆寫著「必須落實履行承諾事項,並落實監督機制」,進一步追問承諾事項和監督機制是什麼?台東縣環保局水質保護科的環評承辦人員歐玲珠卻表示,目前沒有辦法提供詳細內容,需要回去整理,會再公告於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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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Re: 爭議聲中 美麗灣環評 閉門通過
高高行見解尚未獲最高行採納
Re: 美麗灣 ~ 將心比心
美麗灣的爭議該停止了,
將心比心吧,
看到這麼多台東在地人的吶喊,
你何忍一知半解的外地人觀點再鬧下去。
Re: 美麗灣 ~ 將心比心
?? 請教您的高見? 來給一知半解的人們指教?
不要再以外地本地來造成對立!!
台東不是一個山寨,不要以佔地為王的心態,變賣國土,為圖利少數人~
可恥的是台東縣政府,需要變賣一個杉原灣,取得100~200個人的工作機會,再者,台東縣政府、某些議員 與 美麗灣員工 不斷與 "外地人" 對立的意義在哪裡?
一間飯店營業後,靠的不是 "外地人" 的消費嗎?
要賣國土時,叫 "外地人" 滾出去! 外地人閉嘴!
一方面要大家多到美麗的台東觀光??
Re: 爭議聲中 美麗灣環評 閉門通過
我國環評制度的南橘北枳,扭曲環評的精神及功能【制度面版本-台東】
美國在1970年代創立環評制度的設計,是透過嚴謹的公眾參與程序,確保利害相關人士的權益未被忽略前提下,讓開發計畫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核准或駁回該開發計畫時,將環境影響的事實及科學的預測,納入決策的考量。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持,經過公眾參與及專業審查而通過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就是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開發計畫的准駁時,做為綜合考量的各項因素之一,以矯正過去決策時完全忽略環境影響的現象。其他先進國家歐、加、日、澳等跟進,也採取同樣的環評報告書審查制度。因此,以先進國家創立環評制度的精神與功能來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持開發計畫的環評報告書審查及計畫的准駁,並無所謂的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臺東縣政府雖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我國現行的環境影響評估法,也只有臺東縣政府的環評委員會有權審查美麗灣渡假村的環評報告書,這是依法行政,就沒有詹順貴律師所説的球員兼裁判的問題。臺東縣政府在合法的行政程序及裁量下,如果做了不符合社會上某一部分人士所定義環保概念的決策,縣長自然會有他必須承擔的政治責任,卻不是法律責任。
我國在1994年引進環評制度時,立法院修改環保署提出的立法草案,增加了由環保單位成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委員會負責主審,而非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主審的規定,並賦予該環評委員會否決開發計畫的權力。這兩項規定扭曲了先進國家創立環評制度的精神及功能,由於有環保主管機關的代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不負責主審開發計畫的環評報告書,也不必因環保理由否決開發計畫,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不必面對環保的利害相關人士,因此在最後核准開發計畫時不必思考環保因素,因而不需負擔任何不環保的政治責任。這是我國環評法亟待改正的問題。